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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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实施“两山”发展战略,着力推进生态工业第一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本文件。

为深入实施“两山”发展战略,着力推进生态工业第一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出台本文件。

一、鼓励做大做强

1.鼓励销售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含)及以上且亩均增加值达到“标准地”规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鼓励亩税上台阶。对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标准地”规定的工业企业,当年纳税增幅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内形成的超收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40%奖励,超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部分,每再超出5个百分点,在超收部分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比例相应再提高10%,最高部分奖励比例100%。首次达到奖励要求的,其上年税收基数按不低于“标准地”亩均税收核定,即上年纳税基数高于“标准地”亩均税收的按实际,低于的按“标准地”亩均税收标准折算。

3.鼓励招大引强。新上工业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自投产之年起,3年内每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新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对项目的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8%予以奖励,若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则按设备审计投资额10%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2000万元。

对新建项目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并入统计库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设备审计投资额8%予以奖励,对采购本地设备的按1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限额300万元。

4.加快项目建设。对通过“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按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给予成交价与县工业用地指导价差额部分100%奖励;两个及以上企业参与竞价的,溢价部分不予奖励。

5.鼓励并购重组。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且全面停产6个月以上或企业破产后引进新投资方进行并购重组,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且重组后实缴注册资本不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不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并购重组后,以被并购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最后三年形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超基数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自投产之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每年给予50%奖励。

6.培育领军企业。首次认定为省、市级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级经信部门命名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推进转型升级

7.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取得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闲置资产,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土地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6元/平方米的奖励。

8.支持“空间换地”。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企业,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5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对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8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

9.鼓励技术改造。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改项目,年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纳入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库统计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项目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纳入统计的,给予10%奖励;列入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或“机器换人”典型示范项目计划,分别按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的20%、15%给予奖励。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且列入省级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上不封顶,其他技改项目每个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推动两化融合

10.鼓励企业深度推进数字化建设。对符合上一年度全省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导向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当年度项目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当年度网络、硬件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网络软硬件审计投资额的25%、数字化生产设备审计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项目,奖励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每家企业最高限额400万元。

鼓励本地云服务商全面开展本地企业上云服务工作,对当年度单个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云服务合同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并经省级经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上云企业的,每完成一家上云企业认定,给予云服务商1000元的补助。鼓励企业申报上云标杆和示范,当年度获得省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获得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争创省级以上示范企业。当年新认定为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类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通过认证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入选工信部、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称号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入选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优秀解决方案的,每家奖励20万元。

12.培育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注册在我县或入驻在我县飞地园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为我县企业提供智能制造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云服务、工业网络建设服务、智能化技术改造服务、工控安全服务、工业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应用服务、工业智能装备开发等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补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工业信息工程、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2%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四、强化创新发展

13.支持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金属制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打造重点孵化、协同创新、公共服务“三位一体”的产业创新综合体,构建以平台搭建为核心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企业建成省高企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上级无经费补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给予加倍奖励;上级有经费补助的,给予实际补助额50%的配套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限额20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本县企业与名院名校名企合作共建各类创新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区域)科技创新平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120万元、25万元。

对当年经信部门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5万。获得经信部门命名的首台套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由经信部门委托,并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产品科技与经信部门不重复奖励)。

14.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5万元。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通过验收并列入浙江省科技成果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奖励10万元。

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且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贡献率前五名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2万元、第三名10万元、第四名8万元、第五名5万元奖励。

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按实际支出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规下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实际支出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只奖励超出要求部分的研发投入支出,按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保护知识产权。对 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其专利权人是本县企业的,每件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外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万元(一件专利多国授权的,仅给予一次奖励);上述专利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另给予1万元的费用奖励。单个主体其当年授权国内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对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2000元。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评价,一次性奖励6万元。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依照法律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取得胜诉的案件,本县企业每件案件给予50%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奖励,此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其质押贷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60%进行贴息补助,与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融资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12.5%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从实际取得贷款月份开始计算。

16.营造“双创氛围”。积极打造科技孵化器(含飞地)、众创空间建设(含飞地),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及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积极探索以人才、技术为主的孵化模式,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业孵化体系。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入孵化器运营主体,实行成效激励机制。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按上级实际拨付资金总额的30%给予奖励。在孵化园引进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国际合作设立本地合作平台的,按本地实际成交金额的1%进行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孵化园引进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浙商500强企业的本地技术合作,分别按本地实际成交金额的3%、2%、1%进行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合作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产业化的,3年内按照每100万元销售额给予0.2万元标准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正式销售发票为准)。每成功引入或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奖励20万;每引入或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家,奖励2万元。

17.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并在本地转化的,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需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且纳入企业研发费)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参与技术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18.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每项认证奖励20万元。相关承研承制证书同一年度一次性办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单个证书不再重复奖励。对军方设立军代表室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

五、加强金融支持

19.加强产业基金引导。积极引进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投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和引领项目,加快产业和资产融合发展,打造政府产业基金2.0版本。

20.鼓励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计划”,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21.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发挥遂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担保职能,根据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有融资需求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提供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贷款担保业务。推动政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在续贷手续完备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办理转贷业务,共同助力小微企业建设发展。

六、注重品牌建设

22.支持标准化创建。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级团体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对主导制订市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3.鼓励争创品牌。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同一项浙江制造标准通过认证的视为同一产品)。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各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8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

24.提升管理水平。对当年首次通过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GB/T28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TUV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5万元。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ROHS、EUP、REACH指令,日本肯定列表)而进行首次认证的,奖励3.5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美国、德国、英国、挪威、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意大利船级社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一个国家限奖励一次)。

七、突出绿色发展

25.鼓励节能减排和循环发展。 对首次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省、市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6万元、4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6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通过水平衡测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

八、助推开放发展

26.鼓励出口。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外贸出口,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出口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同年同一品牌获不同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奖励。

27.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展会的企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和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的企业,按照摊位费的7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8.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对参加“两反一保”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其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给予100%的补助;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给予7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限额10万元。

九、优化营商环境

29.鼓励发展工业设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给予50万元补助;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参加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奖赛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和10万元奖励。

30.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三服务”长效化机制,深入推进“百名局长帮百企”,加快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健全代办服务机制,推进大代办服务,推动“就近办”,自助终端系统乡镇(街道)全覆盖。积极应用“网上中介超市”,深化中介网竞一条龙服务,实现中介全流程100%网上运行。全面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日办结,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赋码备案到竣工验收审批“最多90天”,力争80天以内。

十、扶持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工商登记、按相关规定报送数据的制造业企业,以及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工业设计条款中明确的单位可享受本政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含机制砂、石材加工等不享受本政策)。

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的企业和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否决证明),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对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对欠税企业未缴清所欠税款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明确注明不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不重复兑现。销售收入(不含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企业年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会计核算年度内实际净入库数为准。

投产满3年的企业每年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对重大工业项目(含重大技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施行,《遂昌县振兴生态工业改革创新三十九条》(遂委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涉及已废止的政策扶持期限内的相关内容或相关项目,本文件没有规定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文件有规定的,由当事人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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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发布于 2023-03-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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