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管理活动,殴打非在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察官提醒: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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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管理活动,殴打非在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察官提醒: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记者4月11日从罗湖区检察院获悉,疫情防控期间,不听劝告且殴打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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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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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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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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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非行政管理活动非行政管理活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审读:孙世建

发布于 2023-05-04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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