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销售的构成要件
排他性销售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的构成要件:第一,协议的主体为独家销售商(上游企业)和独家经销商(下游企业),双方当事人分属于 两个不同的经营领域,且各经营领域具有上下游关系,如生产商和批发商、生产商和零 售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第二,协议的内容包括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上游企业承 诺在某个市场或市场某个领域内只是向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下游企业提供某种商品,并且 无论是上游企业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下游企业的要求而作出这样的承诺。第三,双 方当事人出于销售某种商品的共同目的而达成协议,上游企业可能是出于通过多销售某 种商品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或推动产品进入市场等原因的考虑,下游企业则可能出 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独占销售市场以扩大利润等原因的考虑。
排他性销售中的独家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购买再转卖,而享有排他性的独家经销利益的经销商,它与商事代理协议中的代理商存在明显的差别。 其一,独家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顾客进行经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将其根据独 家销售协议取得的某种商品的独家经销权转化为商业利润;而代理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办理委任事务。其二,独家经销商虽然受独家销售协议的约束,必须对独家销售商 负担特定的义务,但其对买入后再转卖的经营行为须自负盈亏;而代理商对于权限内的 委托授权事项不负担任何盈亏,并享有对被代理人的报酬支付请求权。其三,实务中, 独家经销商同时与数个独家销售商签订独家销售协议也时有发生,并且在商业资本与工 业资本相互渗透的今天,有的独家经销商签订独家销售协议的同时自己也生产并销售相 竞争的产品或替代产品;而代理商往往受到同业禁止的限制,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 与其所代理的同类相竞争的事业。
同样,排他性销售中的独家经销商因其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经营活动,而区别于行 纪协议中的行纪人。因其不是为独家销售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而区别于居间协议中的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