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销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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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他性销售的鉴定

  判别排他性销售是否违法,主要是要分析每个具体的排他性销售是否对竞争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即其消极影响是否大于积极影响。欧美各国法院在比较其消积极效果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商及其竞争者的市场地位。一般说来,生产商市场地位的强弱与其排他性销售的消极作用成正比关系,如果生产商力量过强,则其采用排他性销售就会更加加强其市场力量,这会存在严重的限制品牌内竞争的危险。这时,其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就要予以关注了,如果其竞争者市场力量较强,而且也同样采用相似效果的纵向限制,则该产品市场的品牌间竞争就很容易被协调,使这些企业很容易达成通谋,排斥其他小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

  2、市场进入障碍。在一个市场进入存在障碍或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的市场,生产商发展新的销售商是比较困难的,一旦该市场的销售商被少数生产商以排他性销售的方式掌握,那么该市场的大部分生产商就失去了销售渠道,这就会严重限制竞争。因此市场障碍也是欧美国家考虑排他性销售是否违法的重要因素。

  3、购买商是否具有“购买力量”。生产商任命的排他性销售的销售商是否具有“购买力量”也是欧美法院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购买力量”指销售商在下游市场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如果在排他性销售体系中,购买商还拥有“购买力量”,则很可能会对其他销售商造成排斥。比如,在某产品市场上,某销售商具有支配地位,由于该销售商的购买力量,导致该品牌的大多数采用排他性销售的生产商都会选择与该销售商进行排他性销售合作。则这种排他性销售断绝了其他小销售商的供货来源,迫使其退出市场,这是有害于竞争的。

  4、市场的成熟程度。在评价排他性销售的影响时,市场的成熟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个成熟的市场内,排他性销售可能导致减少品牌内竞争和价格歧视可能是很严重的问题,因为该领域的可替代的产品都比较固定,如果该市场品牌间竞争不足的话,则这种危害尤其严重。而在一个需求不断增长、技术不断革新、企业的市场地位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排他性销售所产生的消极效果可能就不会很严重,因为如果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则企业很难通过控制某一产品的销售来控制市场。

  5、产品的性质。在评价排他性销售的反竞争效果时,产品性质也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通常,在新产品、复杂产品,以及消费之前很难判别产品质量的产品(所谓的经验产品),还有消费之后也很难判别产品质量的产品(所谓的信誉产品)这些领域,采用排他性销售可以实现效率。因为在这些领域,不采用排他性销售对销售商的促销热情予以保护,保护其为推销该产品所做的投资,市场是很难打开的。

  排他性销售作为一种高效的销售手段,既可能因为其增强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而被法律授予合法地位,又有可能因为其产生的反竞争的消极效果而受到国外反垄断法处罚。因此,把握好运用排他性销售这一经营方式的分寸,避免其产生的消极效果大于积极效果,对于我国致力于发展对外贸易、开拓欧美市场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发布于 2022-12-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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