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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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并保障其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都是宪珐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保障平等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平等权的内容包括: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因其性别。身份、职业等因素不同而享有法外的特权;所有公民在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禁止差别对待。法律面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平等,禁止任何差别对待,不得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因素不能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表现为:一是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的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二是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宪法和法律对政治权利的保障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首先,《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确定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与执法体系也逐步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保障公民政治生活的法律已占相当比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选举法》等。第三,我国宪法还注重政治权利的物质保障。如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从而从物质上保证公民举权的顺利实现。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即法律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①任何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②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具有广泛性,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③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是口头的,又可是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④在法定范围内发言者不因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良后果;⑤言论自由不得滥用,任何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出版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互统一的。与其他权利一样,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时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国家一方面积极提供物质方面的条件,以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另一方面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出版物与出版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确定出版自由的合理界限。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行使结社自由不得滥用。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在我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登记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国《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规定了保障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在我国,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许可,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公民可以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但在行使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的管理制度。《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有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国《宪法》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其他的侵害。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人,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②公民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③公民享有名誉权;④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凇民、法人的荣誉称号;⑤公民享有隐私权。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人和搜查。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和破坏;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即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信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看,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

  1)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其中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物质帮助权由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构成。

  (6)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有关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教育形式提高知识水平,同时有义务接受教育;②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③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②控告、检举权;③申诉权。

2、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发布于 2022-12-3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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