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依据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第六条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一)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资助;(二)PCT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四)新认定驰名商标资助。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二)专利导航、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四)专利布局、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五)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培育与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组建;(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七)专利维权援助。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园区;(三)荣获国家、省和市专利奖项目的奖励;(四)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五)中小微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六)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二)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分析、维权援助、大数据融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四)高价值核心专利培育及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第十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的,每件资助1000元;满8年的,每件资助2000元;满12的,每件资助3000元。符合本条(一)-(四)款资助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2000元。(六)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事业单位取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七)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资助110万元。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助标准(一)新认定的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其中,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认知,企业战略中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及内容;3.企业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负责知识产权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持续运行;4.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基础,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