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