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式并购的 股票交换式并购相关规定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的规定,在股票交换式并购活动中,符合“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这一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