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东丽株式会社对宁波长阳科技公司提起薄膜专利侵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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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东丽株式会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长阳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案件详情

据了解,该诉讼是基于东丽公司拥有的有关聚酯薄膜 “LUMIRROR®”的中国专利(专利号:第200780040088.8号)而提起,要求长阳公司停止在中国制造、销售LCD背光源反射板用白色薄膜(涉案产品型号:DJX250P及DJX300P)并赔偿损失。该专利以白色聚酯薄膜中的光的波长与反射率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为特征,广泛涉及LCD背光源反射板用聚酯薄膜。东丽公司基于该技术及其他多个相关专利而制造、销售的聚酯薄膜 “LUMIRROR®”反射板用聚酯薄膜,作为液晶背光源的材料,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

公司介绍

东丽株式会社成立于1926年1月,主要制造、加工和销售纤维和纺织品、高性能化学品、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等产品。在东京、千叶、大阪均有总部,基本资金147,873,030,771日元。目前员工总人数为37,936人。目前员工总人数为37,936人。公司主营业务是纤维类、化学类、机器类等等。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中国宁波,占地11万平方米,总股本2.1192亿,投资约8.5亿, 公司是一家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产品研发制造能力的全球领先高分子功能膜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功能膜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它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等多种高性能功能膜,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显示、半导体照明、新能源、半导体柔性电路板等领域。日本东丽是长阳科技的同行,亦是竞争对手。招股书显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液晶显示器用反射膜市场基本被日本东丽等外国公司掌握,而近年来,长阳科技所生产反射膜产品则逐渐实现了进口替代。并且公司称,其核心产品反射膜的年销量已经超过了日本东丽等外国巨头。其实在2017年的时候,东丽株式会社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阳公司提起诉讼,称长阳科技侵犯了其“CN201180005983.2号,侧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和使用该白色反射膜的背光源”专利,并要求长阳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进行赔偿。东丽要求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15.56万元)。随后,长阳公司针对两件涉案专利分别在2017年07月19日,2017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当时就有人认为,此时东丽对其索要的赔偿金额从6000万日元扩大至1亿日元,不排除此举是“养肥了再宰”,因为长阳可能实际并未真正侵犯东丽的专利权,而是东丽借侵权诉讼压制长阳的发展。因为长阳基于“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以及公司产品均系自主研发生产”,所以从专利法上讲,是得不出“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结论。如今已经是个知识经济时代,更多的企业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问题已经是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甚至迫在眉睫的问题。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各个企业都应该知悉基本知识产权常识,或者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为其保驾护航、维护其经济利益。

题外话:专利侵权起诉对IPO的影响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但是如果拟IPO企业在上市冲刺阶段收到国内外同行、竞争对手关于主营业务产品之专利权(尤其是发明专利)诉讼、仲裁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所以对于准备上市、开启资本市场康庄大道但作为被告的企业来讲,其影响重大。一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名声受累以及官司拖延等原因,在资本市场无法IPO,损失将无可估量;二是在投入某个新领域的关键环节涉及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导致无法进行研发、无法招聘高端人才的局面。因此,诉讼的输赢不仅仅在于官司本身,更多的是为赢得市场。

发布于 2023-01-0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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