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这与原准则略有不同,
租赁的合同必须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内,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需要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还约定了2个豁免:,短期租赁(租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单项租赁资产低于人民币4万元),可以按经营性租赁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管理上,原准则依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换句话说,如果这个租入的资产我们享受其带来的绝大部分利益同时承担其主要的使用风险,那么这跟我们自己所有的资产实质上是一样的,就应该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中,否则则划入经营租赁,在每期支付租金时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成本费用。
新准则将原来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将符合新准则定义的租赁全部(极少部分例外)纳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简单总结下,新准则淡化了对承租人租赁类别的区分,而是更侧重于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资产的实质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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