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2020年11月,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1日,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实际成本为35万元,商品已发出,收到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结清全部款项(2)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元。实际成本为800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输费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3)10日,向丁企业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实际成本为22万元。销售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18日,收到结算销售款项并存入银行。要求:编制该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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