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属于职工在正常的职业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 护,《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规定,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在招工登记表及 其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应根据 《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上述 司法解释是1988年颁布的,因此,一般认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 无效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的,则应该依照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来进行相应 赔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 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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