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某外企工作11年多了。九年前,我的朋友出了工伤(将右腿摔折)后经过治疗又可以工作了,可是现在可以看出已经是长短腿了,而且阴天下雨伤口处就疼。当年虽然保险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员工都上保险了),但公司没有将他的工伤上报给我们这里的相关部门,导致他无法去鉴定伤残的级别。他一个老实人,对于这些方面知之甚少。上星期,我朋友所在的公司吞并了另一个公司,在人员富余的情况下开始大裁员。我的朋友也被解雇了。但该公司和我朋友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未期满,应该是还有一年零三个月才到期呢。现在公司的做法就是按照员工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没有提前通知就再加一个月的工资。我朋友的问题是:公司的这种赔偿方法合理吗?还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又该怎么算?还有一年多才到期呢当年的工伤现在该怎么处理?时间过了这么久,还能去鉴定吗?就工伤问题还能向公司索赔吗?该如何去领失业保险金?恳请懂行的好心人或是律师朋友能帮帮我的朋友,给他指点迷津,用您的知识帮他渡过现在的难关!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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