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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登记,指的是指著作权人与质权人就著作权质押达成协商一致后,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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