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提交水域滩涂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同时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养殖技术条件说明(技术员资格证、病害防治员资格证)、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是否属于养殖规划范围内,如是,则会同镇级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养殖使用权申请表进行填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3、公示。发证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时间内没有回应的,视作没有异议。 4、批准。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0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养殖期限变更和年审。养殖证必须按时年审、换证,有效期满前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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