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品是指应用于汽车改装、汽车美容、汽车装饰等汽车电子及零部件的相关产品。因为汽车在现在社会的普遍应用,汽车用品作为汽车的必需品一直是市场瞩目的焦点,汽车用品按功能分可分一般可以分为保养类、装饰类、清洁类等。
在百科中我们经过查询可以得知,汽车用品商标主要属于第12类运输工具 - 1202-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当然在第27类中也有部分汽车用品的涉及:第27类地毯席垫 - 2703-垫及其他可移动铺地板用品 - 270010:汽车毡毯、270010:汽车用垫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标撤三”法则。
也就是说,如果临汾商标符合“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一条件,则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转换角度来看,假设商标被他人抢注,完全可以因为商标撤三法则先将商标无效掉,之后在自行申请。不过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才能够顺利完成。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证据:
①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②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③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④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证据:
①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②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③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④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以上两种形式证据的出处分别针对于商品与服务,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必要提醒的是,企业假设有使用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务必留下使用过的证据,这也是为了防止商标撤三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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