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 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 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 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