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必须经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有公司增资、减资、公司分立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出售重大资产、以及其它特别要规定的事项,对于上述这些情况下,必须由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相关决议。在公司企业的特定事项的处理中,必须经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