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意味着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项义务。在公司不按时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