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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中的“完全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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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24
    你好: 1、“完全反致的定义是什么?”:楼上的定义完全正确,举例说明:英国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依英国法律应适用德国法,此时,英国法官就要像置身于德国法律体系中,像德国法官那样、适用德国法律来裁断,如果德国法律的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对此案应适用丹麦法,则英国法官最后应适用丹麦法来审理此案。     2、万国中有提到“外国的冲突法中有关于反致的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具体指的是什么?:这句话的含义就是:反致在有些国家得到承认和适用、在有些国家不承认。其实:反致问题是否会产生完全取决于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政策:如果立法者坚持冲突规范的“实质指定”:即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为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就没有反致问题。    如果立法者坚持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即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既包括该外国的实体法、也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那么,反致问题就必然产生。   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反致制度,但对反致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既采用反致也采用转致、有的国家只采用转致、有的国家完全拒绝反致。   我国的《民法通则意见》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一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我国法院有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按《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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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24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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