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A公司分别欠甲、乙二人各10万元,其中甲的债权由A公司以设备作担保,乙的没有提供担保,那么当债权到期时,若A公司无力还款,那么就A公司的这套设备作处理时,甲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实现。 第二种、第三方提供的担保:A公司欠甲10万,甲的债权由B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而B公司又欠乙10万元。 这种情况其实和第一种差别不大,因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担保额度内向担保方请求清偿。 这时,若A公司无力还款也无其他资产可以执行,甲作为B公司的债权人,对于B公司提供担保的这套设备做处理时,甲应当优先于乙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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