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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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撑转型、引领升级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二)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方面制度,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 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六)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七)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 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 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资助 第十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本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本年度代理且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200件,同比增幅不低于15%;其中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 上述第(二)项所称的服务援助是指经维权中心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经济困难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本年度代理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500件(含)间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500-1000件(含)间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1000-2000件(含)间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超2000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次年起,对年度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仍在同一档次的,不再给予资助;对年度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本年度和上年度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 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 专利运用、保护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通知书;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二十四条 根据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同样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为导向,以专利技术为切入点,以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为 着力点,帮助企业行业开展专利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专利情报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产生一批核心技术的专 利,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承担方的工作基础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将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补助资金专用于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 (一)温州市市级及以上的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三)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务平台。 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有中介机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家申报单位当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项目,1家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的合作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对企业或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二)项目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三)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软硬件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需求报告、与中介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遵循“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原则,实行“处室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60%的资助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每件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经费援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维权中心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地址在本市(以下同),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5%,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本市高校,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良好的本市科研院所,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明专利的创造、实施和商用化,每年开展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评选活动,对获奖专利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最多评5项,每项奖励20万元; (二)二等奖最多评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40万元。 第四十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所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专利维权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的申请人(发明专利奖项目除外),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六章 专利(知识产权)活动、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资助 第四十三条 专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托管服务以及国内外专利(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支出,按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质押贷款贴 息申请表、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涉外专利胜诉案件资助申请书、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书在温州市知识产权网 (http://www.wzpatent.com)下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四十八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财教[2008]254号)同时废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发布于 2023-03-0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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