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郁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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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杭州富阳区为鼓励该区域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在《富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政策。

  杭州富阳区为鼓励该区域内企业的创新发展,在《富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政策。

  富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奖励政策:

  1.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发展较好的区块,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通过考核认定的,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成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发、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杭州市特色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市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

  具体政策为:《富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富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8〕59号)、《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富政〔2008〕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聚、发展较好的区块,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通过考核认定的,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成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杭州市高新技术研发、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杭州市特色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市财政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

  4.鼓励企业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奖励1万元,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5.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通过验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省新产品试制计划(通过鉴定或成果登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6.设立科技进步奖和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富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定一次,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奖励5万元。

  7.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和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对市级以上试点企业开展的信息化开发、应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非试点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的,给予购买软件费用2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列入国家、省、杭州市的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合同要求给予配套。对企业独立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站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上级要求原则上给予1:1配套。

  8.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载体。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富阳设立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中心的,根据其业绩给予5-10万元的资助。对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正式签订协议共建创新载体或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成果的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5%或按企业支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经费(不包括购买设备经费等)实际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9.加快富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举办孵化器,对入驻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发展。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扶持新入驻企业的科技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0.引进和建立对富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11.鼓励高新企业申报并承担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的,按上级要求给予1:1配套。

  12.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列入杭州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工业扶持政策、科技计划项目需配套的,该项目富阳市本级已补助(或奖励)的经费视为上级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给予补齐。

  13.本办法所需经费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年初列入市财政预算。

  14.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负责解释。其它文件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标准、办法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于 2023-03-06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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