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浮宫家居状告百度商标侵权遭到法院驳回
导读:近日就是因为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将百度搜索和另一家家具旗舰店经营者告上法院。
现在大家有什么问题自己不知道的,最惯用的方法就是先百度一下。近日就是因为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罗浮宫家居)将百度搜索和另一家家具旗舰店经营者(下称木业家具)告上法院。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后,原告罗浮宫家居的诉求被驳回。
【涉案双方】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百度搜索、木业家具
【案情回顾】
早在2004年,“罗浮宫”商标就进行注册、使用,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罗浮宫家居却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广东罗浮宫家具”时,搜索结果排名第一却是木业家具的营销宣传,该链接标识旁还加了“V”。
2015年12月和2016年3月,罗浮宫家居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2016年4月,罗浮宫家居一纸诉状将木业家具和百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木业家具停止侵权、两被告分别刊登道歉声明,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0万元。
【罗浮宫家居称】
木业家具通过百度推广平台,以竞价付费方式非法使用“广东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木业家具作为佛山区域内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罗浮宫”这一知名品牌,却长期、不间断地利用“罗浮宫”商标及品牌商业信誉不正当地获取了本应属于“罗浮宫”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降低了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唯一对应关系,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罗浮宫家居认为】
百度为谋取利益,向木业家具提供账号及密码,使其可以设置、修改关键词,其行为已不单纯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行为。况且“加V认证”系百度为客户推出的信誉认证服务,百度可由此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理应尽更高的审核注意义务。
然而,百度客观上为木业家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并造成损害结果,与木业家具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被告木业家具反驳称】
其公司的网页名称及内容均没有使用“罗浮宫”等字样,没有构成侵权行为。搜索结果出现木业家具天猫店信息,不是由于百度后台设置含有“罗浮宫”作为关键词引导产生的结果,而是因为“广东罗浮宫家具”中含有“广东家具”。
【被告百度认为】
木业家具的网页中没有出现“罗浮宫”商标字样,若仅在设置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并未在搜索结果的标题或描述上使用他人商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以他人商标作为搜索的关键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影响相关客户对罗浮宫家居的关注度。
百度还提出,关键词推广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商业模式。推广服务属于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推广用户可自助选择关键词、为关键词设定价格、撰写链接标题、网页描述,对自己网站进行推广。搜索引擎综合计算关键词匹配度等权重因素使推广用户的网站能一定程度上优先展现在搜索结果中,百度并不干涉、控制、编辑第三方网站的信息。
该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广东罗浮宫家具”实质上包含了“广东”、“罗浮宫”、“家具”三个关键词。木业家具其中两个百度推广账号设置了与“广东”、“家具”相关的关键词,而且罗浮宫家居也表示,不能确定仅以“罗浮宫”为关键词搜索,是否同样会显示木业家具的推广链接。可认定以“广东罗浮宫家具”为关键词显示了木业家具的推广链接,主要原因是该词包含了“广东”、“家具”两个关键词。
故罗浮宫家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木业家具,将与“罗浮宫”相关的文字设置,作为关键词的事实与其以“广东罗浮宫家具”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木业家具推广链接的事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木业家具将与“罗浮宫”相关文字设置为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标识在推广链接描述或公司网站中向公众展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木业家具设置推广链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罗浮宫家居有特定关系,未损害“罗浮宫”的识别功能,未侵犯罗浮宫家居对“罗浮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中木业家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禅城法院认为木业家具的行为,未导致搜索“罗浮宫”信息的网络用户,因在搜索结果中不能发现,或难以发现罗浮宫家居的链接,亦未因混淆而错误地购买了产品。
禅城法院同时认为,百度提供推广服务,以及向推广用户提供关键词推荐工具的行为,系向用户提供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本身不涉及对其推荐的,或推广用户设置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性使用,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问题。
本案中,由于木业家具未侵害罗浮宫家居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百度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浮宫家居的诉讼请求。
目前,罗浮宫家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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