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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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不断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2.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工业企业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大力推广使用创新券,促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东阳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4.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依托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专利创造运用等方面。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吸引资本多元化集聚,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对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加快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二、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5.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给予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6.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对新认定国家、省、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办孵化器企业2万元奖励。

三、大力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7.对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补助,给予参与单位20万元补助。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等省级重点项目的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给予参与单位10万元补助(本市企业作为参与单位同一项目限补助1家)。

8.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评审)且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达到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项目不超过2项,经核定上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项目不超过4项。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9.积极推进东阳科技大市场建设,每年运行经费予以保障,用于科技培训、科技沙龙、成果发布、技术对接、设备维护等费用;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并被评为省级优秀(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奖励15万元。

10.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企业在北上广深、杭州等城市设立研究院、科技飞地孵化器等科研机构的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新认定(组建)的省级、金华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

五、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12.对市派科技特派员给予项目经费支持,通过竞争性申报,每年从优确定4个项目,每个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5万元项目经费支持。(特派员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3.新认定的省级、金华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14.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

六、鼓励产学研协同合作

15.加强招院引所力度。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与东阳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能力强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分院、研究院、实验室、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服务全市各个行业的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可一事一议)。

16.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以后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优秀的给予15万元补助。

七、奖励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

18.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19.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一、第二完成单位都是本市单位的,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获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对获奖个人所在的单位按获奖名单排名分别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2名)、80万元(3-4名)、50万元(5-6名)奖励;获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2名)、40万元(3-4名)、20万元(5-6名)奖励;获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2名)、10万元(3-4名)奖励。(同一项目有多名获奖个人为同一单位的,按 “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0.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

21.本市企业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和2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分别补助2.6万元和1.6万元);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补助3万元,同一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22.新评上国家、省级、金华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7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减半奖励)。

23.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给予补助8万元(含辅导培训费3万元)。

24.对专利示范企业按实际专利维护费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5.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最高补助20万元(与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费用按实际支付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代偿净损失时按其实际损失的25%予以补偿,同一金融机构年内最高补偿100万元。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九、提升木雕红木产业发展

26.新认定的木雕红木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本意见第5条基础上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本意见第5条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励。新认定(组建)的木雕红木产业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第本意见10条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万元奖励。

27.对木雕红木产业存在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采取政府攻关的项目形式,每年安排300万元的项目攻关资金帮助红木产业解决制约发展的创新技术难题。(项目选题及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28.木雕红木企业申请相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6万元、1200元、600元;专利维护费按实际支付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提升建筑业发展

29.新认定的建筑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在本意见第5条基础上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本意见第5条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励。新认定(组建)的建筑产业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本意见第10条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万元奖励。

30.建筑企业申请相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4万元、1200元、600元;专利维护费按实际支付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设立东阳市中小企业市长科技创新奖

31.按照规上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星级分类,每年评选东阳市中小企业市长科技创新奖10家,其中一星企业评选8家(木雕红木企业至少1家),二星企业评选2家,每家奖励30万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 、加强领导实施绩效考核

32.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科技联络员,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

33.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作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其他

34.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35.同一工业企业财政奖励(补助)总额,还应同时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6〕25号)文件中关于补助总额上限规定,剩余补助金额可在下两年内兑现。

36.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37.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我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38.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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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提供知产专家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 

发布于 2023-03-0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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