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罚(商标侵权一般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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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会判刑吗? 多少金额判刑?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如果市上述情形也会构成犯罪。

金额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我商标侵权,被人起诉,涉案金额不足100,要求赔偿几十万,怎么办?

首先一定要仔细看起诉状,先看看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目前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1、停止使用。这是所有侵权案件必然会要求的,也是起诉诉基本要求。

2、赔偿损失。绝大多数都会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多少的问题,具体多少法律有法定赔偿和根据侵权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侵权人应该根据案件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淘宝刷单证据、例如销售数据等等。

3、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可以要求赔对方律师费,因此,维权的合理支出通常也是诉讼请求之一。这个合理支出最常见的组成部分是律师费和公证费。

4、还会有一些诉讼里要求登报道歉,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并不会伴随人身伤害与人格上的损失,所以很多时候是不予支持的。要看具体情况。

5、常见的还有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这是没有必要写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费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由败诉方承担。这不需要作为诉讼请求。

二、一定要仔细核实证据。

有的商标诉讼并没有律师参与,证据参次不齐,原件、复印件、公证件并存。

法庭上是讲证据,即使有的案件,原告认为自己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没有证据加以支持,也可以推翻。而在案件审理中,由于被告确实可能有侵权之疑,往往由于理亏而没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否侵权、赔偿的数额这些都是辩论的要点。笔者就遇到过有的案例,原告同一时间内起诉了多家,是同一本证据。对于这样的证据是肯定可以找到缺点的,因为不同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适用的法律和案例也会不同。

三、一定要书面答辩状

有一部分律师觉得自己对案件了解,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答辩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太过简单。只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简单的回复。这样的辩论容易遗漏要点,重点也不突出,是不可取的,不但要书面答辩,还要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提前给法官递交,以免法官被原告的先入为主而影响。

四、一定要找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出庭或者咨询

虽然律师的执业并不区分方向,但是律师的水平却是分方向的。由于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考试占很少比例,所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辩论要点。因此推荐找有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或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更能应对得当。

例如,在商标侵权分析轮种过程中,何谓商标相同,何谓商标近似,都是一个需要有知识产权功底的律师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一般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应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人民法院应当合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五、一定要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

比如,商标侵权,关于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俣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通常可以免责。这是商标法对于销售者的保护作用。

除此之外,目前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发源地80%来源于拼多多平台。众所周知,拼多多平台卖家可以一分钱修改销量。因此,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虽然卖家实际销量屈指可数,但是对外显示往往都是10万+。而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实际上并不真正掌握销售数据,因此诉请金额一般较高。

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真正影响裁判的是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刷单量仅仅是对外的展示量,销售者并没有因此获利,商标权人也并没有因此受损。

有鉴于此,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应当格外注意提供自己对外销售的真实数据。也就是通过拼多多后台下载销售原始数据,并且将原始数据中的真实销量单独罗列出来向法院提交(同时提交原始数据),并且在答辩、庭审过程中反复提及实际销量,加深法官内心确信。

总而言之,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实际销量。因此,提供产品对外实际销售数据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方主张30万的赔偿,肯定有相关销售数据的表面数据,你需要做的就是让法官相信你,你并没有大量销售,对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是刷单所得,并非实际销量的。例如,如果你是做电商的,你只需要提供销售订单就行了,直接在法庭上演示对外实际销售的数量;如果是实体店,提供进货数量,还剩余的货物数量就行了。

注意,提供实际销量原始数据非常重要,百分之八十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外显示销量为成千上万件,但是实际销量屈指可数。而判决金额与实际销量,或者说获利金额直接相关,因此提供向法庭提供刷单证据证实实际销量是整个案件裁判的保卫战!!!

六、商标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

侵犯别人商标权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八、侵犯商标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被起诉侵犯商标,要求赔偿怎么应对

根据商标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用赔偿: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能够起诉要求赔偿的,大部分都是有使用的商标,为此第一种免赔情况基本用不上。第二种免赔情况才是“侵权者”的“救命稻草”。

四、怎么证明不知情且货物的来源合法

首先,肯定要是不知道,产品不是侵权产品,且客观上不知道,而不是假装不知道。

其次,来源合法。(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如果无法提供上述凭证,那么很难能够免责。最后,作为销售者,一定能贪货源便宜;一定要保存好进货单据;数量大,最好签下书面合同。

可见,被诉商标侵权后,应当积极应对,仔细核查证据,明白对方的诉讼请求,找到专业的律师听取专业意见,都是有必要的,在电商平台,一定要提供刷单数据,一定一定,切记切记!

三、专利,商标侵权,是会被直接罚款,还是会先被警告?

你弄混了警告和罚款的概念,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警告和起诉你,但不能罚款。罚款是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也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是没有警告的义务和责任哦。

四、商标侵权一般会怎么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商标侵权被起诉,卖500判30000,是否有必要上诉?

从你的叙述看,确实是侵权了。

不过,你认为是法院认定有误。

“……涉案人是亲戚,从线下工厂进货到阿里巴巴平台售卖,……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的平台销售记录也未被认可,总结一下,确认侵权了,但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

因此想咨询一下“靠谱的律师”。

你认为应该是“销售”,而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因此判决结果是“重”了。

以上这些我认为理解基本没有偏差,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吧?

其实你不用孜孜以求的寻找“靠谱的”律师,这个案子还是比较明晰的,法条也简单。你的重点不是违法不违法,而是弄明白判的重不重。

那么,建议你了解一下,生产销售和销售的罪名,他们的量刑分别是什么,如果判罚的范围有交叉重叠,或者罚款金额没有大幅度的减少,那么很明显不必上诉。反之则可以上诉。

如果上诉,又是律师费又是上诉费,对方是职业的,你亲戚获胜几率很小的,白浪费钱和时间。

建议协商解决。不过一审判决下来了,此时不是协商解决的好时机了。

试试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议认罚,及时止损。

六、因涉嫌淘宝商标侵权而被起诉,被要求赔偿8万元,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中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商标维权案件增多,被诉商标侵权已经不是新鲜事。那么,如果被诉商标侵权了,怎么办?

首先一定要仔细看起诉状,先看看对方的诉讼请求。

一、目前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1、停止使用。这是所有侵权案件必然会要求的,也是起诉诉基本要求。

2、赔偿损失。绝大多数都会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多少的问题,具体多少法律有法定赔偿和根据侵权方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侵权人应该根据案件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淘宝刷单证据、例如销售数据等等。

3、由于知识产权维权可以要求赔对方律师费,因此,维权的合理支出通常也是诉讼请求之一。这个合理支出最常见的组成部分是律师费和公证费。

4、还会有一些诉讼里要求登报道歉,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并不会伴随人身伤害与人格上的损失,所以很多时候是不予支持的。要看具体情况。

5、常见的还有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这是没有必要写的一项诉讼请求。因为诉讼费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由败诉方承担。这不需要作为诉讼请求。

二、一定要仔细核实证据。

有的商标诉讼并没有律师参与,证据参次不齐,原件、复印件、公证件并存。

法庭上是讲证据,即使有的案件,原告认为自己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没有证据加以支持,也可以推翻。而在案件审理中,由于被告确实可能有侵权之疑,往往由于理亏而没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否侵权、赔偿的数额这些都是辩论的要点。笔者就遇到过有的案例,原告同一时间内起诉了多家,是同一本证据。对于这样的证据是肯定可以找到缺点的,因为不同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适用的法律和案例也会不同。

三、一定要提供答辩状和原始销售数据,证实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

有一部分律师觉得自己对案件了解,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答辩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太过简单。只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简单的回复。这样的辩论容易遗漏要点,重点也不突出,是不可取的,不但要书面答辩,还要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提前给法官递交,以免法官被原告的先入为主而影响。

尤为重要的是,庭审中,作为被告,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销售原始数据,证明实际销售数据和销售金额。

目前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发源地80%来源于拼多多平台。众所周知,拼多多平台卖家可以一分钱修改销量。因此,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虽然卖家实际销量屈指可数,但是对外显示往往都是10万+。而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实际上并不真正掌握销售数据,因此诉请金额一般较高。

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真正影响裁判的是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刷单量仅仅是对外的展示量,销售者并没有因此获利,商标权人也并没有因此受损。

有鉴于此,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应当格外注意提供自己对外销售的真实数据。也就是通过拼多多后台下载销售原始数据,并且将原始数据中的真实销量单独罗列出来向法院提交(同时提交原始数据),并且在答辩、庭审过程中反复提及实际销量,加深法官内心确信。

总而言之,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实际销量。因此,提供产品对外实际销售数据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方主张30万的赔偿,肯定有相关销售数据的表面数据,你需要做的就是让法官相信你,你并没有大量销售,对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是刷单所得,并非实际销量的。例如,如果你是做电商的,你只需要提供销售订单就行了,直接在法庭上演示对外实际销售的数量;如果是实体店,提供进货数量,还剩余的货物数量就行了。

总而言之,电商类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与实际销量直接相关,向法庭提供原始销售数据,证明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就是商标侵权案件的萝卜保卫战,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裁判。

总而言之,电商类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与实际销量直接相关,向法庭提供原始销售数据,证明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就是商标侵权案件的萝卜保卫战,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裁判。

四、一定要找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

虽然律师的执业并不区分方向,但是律师的水平却是分方向的。由于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考试占很少比例,所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辩论要点。因此推荐找有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或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更能应对得当。

例如,在商标侵权分析轮种过程中,何谓商标相同,何谓商标近似,都是一个需要有知识产权功底的律师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一般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应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人民法院应当合考量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五、一定要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

比如,商标侵权,关于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俣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通常可以免责。这是商标法对于销售者的保护作用。

可见,被诉商标侵权后,应当积极应对,仔细核查证据,明白对方的诉讼请求,找到专业的律师听取专业意见,都是有必要的。

如果有问题,私信本人,或者通过知乎个人资料找我 ,我们一起讨论,随时探讨案情,一起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问题。

七、淘宝店被人起诉商标侵权,要求赔付30万。一件代发的,该怎么处理。?

互联网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也为商家提供了更多机会和平台,但同时也使得更多的侵权产品充斥市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采用“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即商家在其网络店铺上架商品,当有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再从其他网络店铺(上线网店)订购该商品,之后由上线网店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直至消费者收到上线网店所发的商品后即完成交易。

在这种模式下,网店经营者无需进货,没有库存,不实际接触商品。正因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的特点,“一件代发”经营模式在电商平台上广泛被应用。“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销售者的一种免赔抗辩。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善意的销售者,其具有正当的进货渠道,以及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所售商品是侵权产品的合理信赖。然而,当发生所售商品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的时候,网店经营者能否将这种“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作为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呢?下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行分析。

一、通过“一件代发”模式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是否构成专利/商标侵权

在“一件代发”的模式下,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由网店的上线网店直接给消费者发货,网店经营者通常不会接触到商品本身。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网店经营者在其网店上展示商品图片、接单安排发货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许诺销售及销售行为,网店经营者仍然无法脱离其是商品销售方身份,因此,如果网店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确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产品,则网店经营者仍构成专利/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一件代发”模式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的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案【1】中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因此,网店经营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符合以下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一)商品的来源和获取渠道需合法

虽然“一件代发”模式简化了销售商的商业程序,但是不能减少销售商的法律责任。网店销售商仍应当负有合法经营店铺的义务,即应当审核商品的上游供应商以及商品的制造商等信息。因此,销售者所销售产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其供货商应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销售者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具有发票或交易记录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相对应,并应向供货商支付合理对价,该合理对价不得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上可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要求销售者提供包含其向供货商(上线网店)下单的订单信息、订单对应的商品链接、订单号、付款记录以及供货商注册信息等内容的打印件,并能够当庭进行网站线上操作并演示核实前述内容的获取过程。

在(2019)浙01民初2462号案【2】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后台所有的销售记录,根据被告提交的淘宝及1688订单详情页面等证据显示,侵权产品系被告向案外人的1688网站供应商购买,并由案外人直接发货给被告的买家,被告购买的侵权产品数量、物流公司及运单编号、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与其销售给买家的信息完全一致,故法院对被告销售的产品系从1688网站上通过“一件代发”的模式采购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认定被告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二)经营者主观上无过错,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产品

经营者主观为“善意”,即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具体是指销售商在获得侵权产品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不得为生产者。销售商对于获得侵权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需从客观上判断其是否不知道侵权的事实。

首先,“一件代发”的网店经营者未对其上游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的资质进行合理审查,则可以认定网店经营者在对货物来源的认知上存在瑕疵。网店经营者在“一件代发”时如不能具体提供上游供应商的销售资质信息,则不能说明网店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网店经营者在“一件代发”商品的时候,应当充分了解商品的背景信息,如果网店经营者不核实商品的进货来源和生产资质即进行售卖,则说明网店经营者在销售侵权产品之前没有合理注意义务。

其次,对于“一件代发”的网店经营者来说应当知道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情况的,也可推定网店经营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产品。因此,网店经营者的购买的渠道及其所支付的对价、网店经营者所从事行业的惯例和商业经验、网店经营者的处罚记录、权利人品牌或产品的知名度、权利人的发函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网店经营者是否应当知道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情况,以及网店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产品的事实。

最后,涉案侵权产品如为“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则网店经营者即使能提供侵权产品的来源和明确的供货商信息,但由于侵权产品的“三无”特性,不仅可以说明网店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说明网店经营者没有诚实守信的经营,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故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在没有审查供货商是否具有销售授权资质就进行转卖,或以低于产品市场价格(半价及以下)进行采购,则可以说明网店经营者在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或放任侵权发生的故意。因此,对于转售“三无产品”,笔者认为不应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在(2018)粤民终1554号案【3】中,广东高院认为仅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的主观状态为何,本就存在举证困难,况且合法来源抗辩系销售者主张的事实,故该事实问题的举证责任不能仅分配给权利人。换而言之,不能简单机械地根据权利人关于销售者主观状态的举证情况就直接推定销售者不知情,而应当结合销售者的主体性质、其证明来源明确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对销售者是否善意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平衡和保护的是合法依规的销售者的利益,若销售者本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甚至对其所购进继而销售出去的产品是否侵权持放任态度,实则难谓善意。对主观上并非善意的销售者,不应让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成为其逃脱损害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供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明确来源,且被告与案外人供应商的交易属“一件代发”的商业模式,但经法院认为被告放任产品的质量安全,更未曾考虑是否存在侵权可能,完全放任案外人提供的货物状态而未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合理审查,故被告在主观上并非善意之销售者。

三、对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问题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案【4】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中均在此方面具有明确表述。

由上可知,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商仍应当承担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成本。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不因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而完全免除,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因此,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应当由销售商负担。

综上,“一件代发”的销售模式对于网店经营者来说虽然不直接接触商品,但在销售商品之前对商品的审查义务不能免除,即核实商品的生产信息及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在未能披露合理进货来源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一件代发”的网店经营者不能通过主张合理来源抗辩来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提供电商平台原始数据,证明刷单量、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

目前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发源地80%来源于拼多多平台。众所周知,拼多多平台卖家可以一分钱修改销量。因此,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虽然卖家实际销量屈指可数,但是对外显示往往都是10万+。而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实际上并不真正掌握销售数据,因此诉请金额一般较高。

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真正影响裁判的是侵权商品的真实销量,刷单量仅仅是对外的展示量,销售者并没有因此获利,商标权人也并没有因此受损。

有鉴于此,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应当格外注意提供自己对外销售的真实数据。也就是通过拼多多后台下载销售原始数据,并且将原始数据中的真实销量单独罗列出来向法院提交(同时提交原始数据),并且在答辩、庭审过程中反复提及实际销量,加深法官内心确信。

总而言之,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实际销量。因此,提供产品对外实际销售数据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方主张30万的赔偿,肯定有相关销售数据的表面数据,你需要做的就是让法官相信你,你并没有大量销售,对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是刷单所得,并非实际销量的。例如,如果你是做电商的,你只需要提供销售订单就行了,直接在法庭上演示对外实际销售的数量;如果是实体店,提供进货数量,还剩余的货物数量就行了。

总而言之,电商类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与实际销量直接相关,向法庭提供原始销售数据,证明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就是商标侵权案件的萝卜保卫战,直接影响案件最终裁判。

四、应对策略

由于本案存在大量刷单行为,且销售金额与侵权赔偿息息相关。因此,即使在刷单违法的前提下,作为被告依然要提供相关的刷单证据,例如刷单的销售额与政策销售价格明显不一样,物流数据等综合认定刷单情况。

如果能确实证实刷单的存在,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一定有利于被告,法官一定要酌情考虑。

除此之外,关于题主“刷广费用”可以提供,但是推广费用就不要再提供了,对你有害无利。

最后,请切记,需要真的上法庭,一定要将进货相关证据提供,购买记录,进货渠道,商家在1688开设的店铺的营业执照全部提供,力图形成“合法来源”抗辩。

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商或者销售商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在上诉人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快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注:

【1】(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

【2】(2019)浙01民初2462号,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家枞侵害外观设专专利权纠纷案

【3】(2018)粤民终1554号,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凯尔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

【4】(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

发布于 2023-03-2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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