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广告闹剧之一咬一口和反咬一口
双十广告闹剧之一:咬一口和反咬一口都是能找到你的节日!
“双十一”是今年1月1日创立于2014年的阿里巴旗下的双十一营销平台,由阿里巴旗下拥有专业注册商标的京东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阿里巴的营销模式是:线上购买、官方电话沟通、快递服务、在线贺卡传送、线上下单销售。这样,阿里巴开始了一场知识产权保护战,阻止其他公司以“双十一”为由注册其广告语、口号、口号、促销等,但在商标保护上却遭遇“山寨”商标“滋扰”。
“双十一”是阿里巴旗下的独一无二的个人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强的显著性,是各企业竞相模仿、冒用的一个商标。“双十一”品牌原本由“1.1”“1.1”和“双1”共同组成,并于今天正式上市。
然而,并不是阿里巴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而是阿里巴在2015年7月15日注册的。这个“双十一”商标是京东于2012年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
所以,京东对“双十一”商标的注册,明显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京东公司的注册行为并非是囤积注册商标,也无主观恶意。
因此,本案依法应予撤销。
然而,到底,“双十一”商标是不是可以随便使用?
结果一网打响,京东公司欲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苏宁公司,却事已于2016年6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京东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获得注册商标“双十一”。
2017年1月17日,国美电器公司对国美电器公司“双十一”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定,“双十一”商标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用在其对应的网站上,用在广告宣传中,而且国美电器公司的“双十一”等其他商品也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了驰名商标。
因此,京东公司将上述两个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美电器公司不服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到这里,估计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从2016年9月开始,京东公司就已经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
不仅如此,在国美电器还注册了“京东双十一”、“京东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
不过这次,京东也发现了一种商标抢注的问题。
虽然国美电器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些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但是这些商标还是会面临被无效的境地,不得不说京东的商标保护意识真的是值得高兴,而阿里巴也对这些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苏宁也不例外。
为了使这些商标无效,京东公司不得不在商标上花费巨资,用巨资收购国美电器。
据悉,京东公司计划在今年初将国美电器纳入京东的商标申请,但几个月后却收到了另一家京东公司的异议,商标已失效。
其实,“京东”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国美电器在第9类,而是其他电器。
这件事也给广大创业者提了个醒,商标保护需趁早。商标申请不易,如果不及时注册商标,就会被他人抢注,使辛苦付出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为企业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