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查处某贸易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和近日查获约18吨烟花爆竹(跨境电商侵权事实)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和近日查获约18吨烟花爆竹
2022年3月30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3.79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6月7日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2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海关提供由香港海关转来的涉嫌侵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货值达190多万港元的案件线索,付货人涉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初步确认该公司为线索所指涉嫌通过出口货物实施商标侵权的当事人,遂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利用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方式,以无品牌货物报关为名,实际上在手机充电器、服装、首饰等17种商品上使用了多个与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识,出口商品也与上述权利人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沙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的办理开创了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的先例,建立了跨境行政执法合作沟通机制,开启粤港两地不同法律体系下证据互认的先河。同时也通过“铁拳”手段严厉打击经营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跨境电商侵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近日查获约18吨烟花爆竹
广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在一票申报为“扳手”等的出口货物中查获伪瞒报第1类危险货物烟花爆竹一批,重约18吨。
天津海关
公安机关接天津海关通报,在某查验堆场,发现以玻璃壶、塑料衣架、塑料玩具为品名报关出口的集装箱内藏有烟花爆竹100余吨。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周某、卢某珍为获取高额利益,在黄某某、卢某明的协助下跨境电商侵权,从外省市采购、监装6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并在集装箱开门处用日用品进行伪装,妄图以瞒报的方式进行报关出口。5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广州海关
9月6日,广州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伪瞒报第1类危险货物烟花爆竹一批,共计15.36万个,重约4吨。
当日,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关员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一票申报为“塑料瓶”“包包”等的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打开集装箱后,现场关员发现集装箱内除装载“塑料瓶”“包包”等货物外,还有若干个装满纸箱的简易编织袋,纸箱内装有一批未向海关申报、没有任何危险品标志且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该批烟花爆竹共计15.36万个,重约4吨。
烟花爆竹属于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在物流、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将对航运物流、生产管理和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海关提醒: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必须经相关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口岸出口,且必须符合国家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储存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于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行为,海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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