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请焦作市民扩散!跨境人民币新政解读 第五期(跨境人民币存款)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近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及《河南省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推动辖区内政策红利的转化跨境人民币存款,充分发挥跨境人民币在降低汇率风险、促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中的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联合“焦作市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跨境人民币政策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宣介。政策解读连载共分8期,敬请社会各界期待和关注。
一、政策内容
(一)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跨境人民币存款,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与以往相比,本次跨境人民币新政放宽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范围限制:一是允许跨境人民币资本金购买境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但不得购买与证券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二是允许境内机构以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新政实施后,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仍遵循新负面清单—“四不得”:①不得用于证券投资②不得用于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③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产④不得用于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禁止的投资。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上述第一条的规定。
与以往相比,本次跨境人民币新政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的再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在境内进行合法再投资,并对相关账户进行优化,取消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需开立专户的管理要求。
新政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在境内进行扩大投资将更加便捷、高效,缩短了境内企业招商引资的时间周期,加速资本循环。
二、相关金融服务和产品
“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是建设银行向境内客户提供的一种跨境融资服务。其运作形式是中国境内客户基于跨境融资需要,委托建设银行境内分行向其海外机构或其他境外银行(以下简称“风参行”)提出申请,在境内客户向风参行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且建设银行境内分行承担第二性保付责任的条件下,由境外风参行为境内客户提供的跨境融资服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该产品优势在于:1. 利用境外低息环境,最大程度降低境内客户综合融资成本;2. 降低财务成本: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降低企业汇兑损失;3.扩大融资空间:更好地利用境内、境外两个金融市场,进一步丰富了金融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