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商业繁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使用、维护商标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 商标的申请
第三条 任何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商标。申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等;
(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三)缴纳申请费用;
(四)等待审核。
第四条 商标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应的补正材料。商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以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商标局对予以受理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
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维护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害公平竞争;
(二)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三)不得使用虚假商标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第八条 商标局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发现有违法使用商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商标的保护
第九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一条 商标局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