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哪些权利不可转让(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一、为什么著作权「原则上不可转让,不可许可,不可继承」?
您好!凯东为您专业解答!
首先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自己享有,并且原则上不可转让,不可许可,不可继承。财产权在原则上是可以选择放弃的以及可让他人继承的。
所以如果你主张放弃你的财产权利,你的程序源代码当然可以许可和转让的!
二、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首先,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称之为版权。
我们中国是比较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沿用了著作权这个说法。所以就只回答有关著作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其次,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
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自己享有,并且原则上不可转让,不可许可,不可继承。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种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是指:通过作品可以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权利。相比人身权,可以被转让、许可、继承。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种财产权包括: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最后,希望能解答您的困惑~~
三、为什么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以转让,而版权买断后只有署名权是原作者的?
文字游戏罢了,版权是属于作者的,但是网站可以在合同上要求独家代理运营版权,相当于是拿走了版权的运营权,要是再加上一句网站不必再经过作者同意运营版权,那基本上就是变相把版权拿走了,虽然名义上版权依旧是作者的。
四、什么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的作品使用权变更。主要原因如下: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五、假如增加著作权不可转让的硬性规定,是否能改善作者待遇?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中,向来只有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人身属性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17项权利(或称“权能”),前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只能属于作者(当然这个“作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作者以外的权利主体。
其次,就“增加著作权不可转让的硬性规定,是否能改善作者待遇?”一问,我需要明确表达反对:
作品著作权之所以可以值钱,就是因为它的财产性权利能卖!如果著作权不值钱了,请问怎么改善作者待遇?
兹举一例作为对比:可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不可转让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虽然还有诸多细节,但这一款规定已经把规则说死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胜似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是所有权)不可以转让。
在这个规则之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炒到天价,但有谁见过谁会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除了被征收以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村集体成员)根本难以从土地所有权中获取足够的利益。
最后, 关于最近(截止2020年5月3日)炒得沸沸扬扬的合同事件,我认为这是合同谈判能力问题,而不是著作权问题,除非作者有办法祭出《反垄断法》这个专杀大企业的大杀器,否则就只有“要么签要么滚”两种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