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违禁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著作权法》能真正起到版权保护的作用吗?
泻药。
能保护,也不能保护,但总有办法可以保护。
传统的出版、音像、娱乐行业等,每年依据《著作权法》解决的版权纠纷不数不胜数。因此当然可以对版权起到保护作用。
但是,现实社会永远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著作权法》截止目前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2012年的修订并未正式经人大通过)。而2010年的情况早已不适用于今天,尤其是在互联网圈自媒体泛滥的今天。
因此才会依据《著作权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以弥补和完善《著作权法》的应用。
这就好比你无法依据《宪法》的条文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但是可以依据《宪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因此,虽然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今天看来略有过时,但它是目前我们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依据。其实还是蛮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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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禁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则上来说,淫秽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但由于与我国现行法规相抵触是不能行使著作权的,也就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当然是可以在不禁止淫秽作品的其他国家行使著作权,即所有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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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
三、关于著作权法,怎样合理地使用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以上范围之内使用,都算做是合理使用著作权
四、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是否意味着只要说明自己在“学习欣赏研究”,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用盗版?
法理上,著作权一般只管「使用」行为,而不管「享用」和「接触」行为。所谓「使用」,比如复制、发行之类;享用,一般就是读书、看视频、听音乐;接触,就是买、借。
该理论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吻合,因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里的各项权利中,并没有任何一项能禁止他人阅读盗版书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一个人无需证明任何东西,就可以在明知是盗版书的情况下合法地阅读。
说的更直白一点,因为我阅读盗版书籍的行为没有侵犯该书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中的任何一项,所以没有侵权。
(到这里就看不明白就不用往下读了。)
但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只是善意者(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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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理使用条款是什么意思呢?
合理使用的本质是让一些原本侵权的行为合法化。比如,本来我未经授权下载电子书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就不侵权了。而阅读盗版书本来就不侵权,根本无需合理使用条款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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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种放任式的规定合不合理呢,因为题主自己也说了和自己利益相关,我也不说太多不受欢迎的话了。就提一点,知识产权是国与国之间的游戏,因为如果不是发达国家强推很多发展中国家根本不会有像样的知识产权法。落后国家追赶先进国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抄袭,抄知识、抄文化、抄制度、抄发明,古代朝鲜日本抄中国的各种文献从四书五经到汉字本身、日本抄西方搞民治维新到现在还在抄美国各种制度。而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这种抄,所以美国知识产权学界的比较主流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发达社会,不适合发展中社会。在美国落后的时候也是一样,曾疯狂盗版狄更斯的作品,曾在1886 年拒绝在伯尔尼公约上签字, 直到1989年美国已经发达才加入。所以,我国现在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方便抄他国的东西,规定的松一点也是正常的。毕竟规定的严一方面可能剥夺国民获得西方先进文化的机会,一方面容易造成贸易逆差(其实我隐隐觉得贸易逆差才是关键)。
五、你是否认为存在一部适用于所有时期的著作权法?它会是怎样的?
文化和知识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就会有允许偷盗别国著作的知识产权法(没错我就是这个意思);
反之则会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这个是在不断发展的,国家的总体姿势水平会提高。
需要偷东西的时候,那么偷东西只是小惩戒。
没必要再偷东西的时候,偷东西就会面临巨大的罚款。
综上,没有永远适用的知识产权法。
六、有没有对著作权懂的朋友?
我们常会看到或听到一些创作者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别人已发表的内容而导致侵权的事情,在出书的过程中也不例外。那么在出书时是否使用他人一定要获得授权才可以呢?
并不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有一些限制。著作权限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法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所做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著作权限制方式仅仅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创作虽已完成但作者未将其发表的作品,并不适用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在好几个方面都有相同的地方,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必付酬。
详细的介绍可以看看我之前的一篇文章。希望可以帮到你。
出版那点事:使用他人作品一定侵权吗? - a领航出书网许编辑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479199162
七、什么类型的新闻才算“时事新闻”、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新闻作品有版权吗?
新闻作品是否有版权,要视情况而定。
以时事新闻举例,《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多种不适用于本法的规定,其中,就包括有“时事新闻”。从这一条看来,时事新闻应该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是,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第二十二条中,《著作权法》又将时事性文章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声明“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简单来解释,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即其他记者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单纯事实消息,是不能与概念相近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时事性文章等“作品”相混淆的。
国家版权局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总结一下就是,主要还是需要看新闻作品的内容是否只是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版权,但是带加工的新闻评论、新闻解读等,有版权。
二、媒体怎么保护版权?
媒体怎么保护好自己的版权?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版权确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在版权保护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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