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适用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一、结合实例谈谈如何正确界定著作权的主体及客体?
小明自己画了一张卡通猴子的画,并把这幅画登记著作权。这时候著作权的主体就是小明,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这张卡通猴子的画。
二、什么情况下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任何作品在创造完成后都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违反公序良俗以及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得出版与传播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不得出版与传播的主要是违禁作品(如反动作品),该类作品不得出版和传播,但是创作者仍然享有其著作权。(例如他人不能因为这是违禁作品就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而换成自己的名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a,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b,时事新闻.c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示。上述为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对其主张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已过(主要为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一般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的50年。当然著作财权权的保护期还有特殊情况,如合作作品、匿名作品等,但都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期限已过,该作品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已经进入共有领域。
题主的提问我理解为应该是作者不享有著作财产权时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由谁维护。比如作者已死,无法维护著作人身权,著作权人的后代当然有权维护祖辈的著作人身权,但是大部分情况下应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协会)来维护此类权利。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既然邀请,简单作个说明,不逐一作答:
首先,并没必要突出强调著作权法有很多不完善地方,其他法律相比著作权法也有很多不完善,我们是成文法国家,必须依据成文法条进行各种司法活动,但成文法必定有各种局限性,另外,本身的立法程序的原因,可能立法者和法的施行是有差距的,不可能完全结合实际,所以,在司法中,一般都会优先适用司法解释,因为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们会因在法的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就会认为著作权法有问题,但法一定是有稳定性的,不可能因某个问题就去更改立法,这就造成了冲突,其他法也存在同样问题。也有如判例法国家,依据司法判例,但也会有问题,因为不了解英美法系,也不做过多评述,但问题是一样的。
其次,结合著作权法,现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权利人得不得赔偿,赔偿标准过低,权利人因维权成本大,在保证能有所收益的情况下,可能会疏于维权。这个是大家一直在提的问题,现在的著作权在修改,据说是要提高法定赔偿额度。
最后,著作权法,是工业产权法,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有了广播技术以后才可能有广播权,有了网络以后,才可能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我国的技术发展本来滞后,所以,在立法上也滞后,所以,存在借鉴国外立法的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借鉴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所以,可能存在不适应国情的问题。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切的著作权客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包括文字、音乐、视频,但由于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带动传播,另一方面,也造成网络侵权严重。法律就需要在权利人和保护技术发展中平衡,这时候又出现了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冲突,本来依据法律判侵权,但出于保护需要,也可以判定合法,比如技术中立,但这个肯定不是原则性的,因为技术发展,实践中的利益冲突,著作权跟不上,又解决不了平衡不了冲突,就更会造成著作权法完善的感觉,其实更多是由于技术发展的问题。比如,从纸媒发展到现在的全自媒体,法律对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就先后出了不同的制度,这就导致了矛盾。
不可能有完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判例法、成文法也好,都有利弊,现在知识产权案件领域,已经施行判例先例制度,就在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还是对新的著作法拭目以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