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销售授权书(未经授权,售卖正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本身就是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时就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品牌价值,在商品售价中应该包含商标的价值,所以随着商品售出的时刻起,商标权人就失去了商品上商标的掌控权,只要销售的是正规产品,商标权人就无权再主张商标专用权,这就是“商标用尽原则”。
未经授权,售卖正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今天我们接着昨天的话题继续聊商标权,从商标权的本质和分类去聊聊商标权的保护边际。
昨天说了,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品的流通超出了提供者的服务范围,为了让购买者认准商品来源,不要让别人骗了,所以法律允许商品提供者在商品上提供特定标识,并通过立法保护这种专用权。这就是通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商标用来区分商品来源”的形成原因。后来随着服务业的兴起,能挣钱并需要锁定消费者的不光是实物商品,还包括了特定的专业服务,服务类商标应运而生。
法律的支撑是国家强制力,既然由国家为特定标识来提供保证,就需要解决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特定标识的保护范围到底是基于标识本身还是基于使用者付出的商业努力?如果基于标识本身,那这种保护和著作权对美术、文字作品的保护有什么区别?
商标权是对经营者尽心经营的奖励,并不是灵感创作的奖励,所以需要从经营范围角度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既要为权利人的日常经营保驾护航,也要避免权利人滥用商标权压制商业活力。所以,现行商标法将商品和服务按照使用场景和性质分为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设无数小类,小类根据经济发展进行随时调整,这个大类就是法律上判定相同或类似领域的最大边界。这个规定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最多在大类范围内主张他人侵权,不可能主张不同类的商标侵权,即使标识长得一模一样。这里说个冷知识,小类是变动的,而且可能是重合的,国际商标分类标准对商品名并不保证绝对去重,同一商品名出现在两个大类也是现实存在的。
商标注册就是在指定范围内取得权利的过程,到底要交多少次钱画多大的圈需要结合未来规划和法律变更去进行,漏类是大众自己注册商标时经常犯的错误。当您发现或者觉得隔壁圈子抄袭你的时候,再想补交钱是不可能的,他人使用在先,即使你后来补票成功,对方也终身合法使用了,这就是商标权人无权要求在先使用者停止使用的法律规定。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注册时真的漏类了,是不是就真的不受保护了?当然不是,还记得上次提过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吗?这是其中一种解决方案,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另一个可以无限展开的法律,本文就不赘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下沟通。
我们说回商标权,除了注册类别以外还有没有其他保护边界?法律上还有一个专用术语“商标用尽原则”,这就是商标权的另一个保护边际。商标本身就是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时就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品牌价值,在商品售价中应该包含商标的价值,所以随着商品售出的时刻起,商标权人就失去了商品上商标的掌控权,只要销售的是正规产品,商标权人就无权再主张商标专用权,这就是“商标用尽原则”。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一次买断,互不干涉,概不反悔。
那销售正品的商户为啥还能接到起诉状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找过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一定会告诉你,因为你使用商标的方式超出了你已经付费的范围。大部分商户以为我购入正品,为了促销我就可以随便使用这个标识,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这种误区是对商标的本质和分类的完全不了解造成的。
上文说了,商标是为了区分来源,国家设定商标专用权就是默认别人选择这个商标是基于对提供者的认可,善良正直的人不应该辜负这种朴素的认可,擅自去搭他人商标的便车。既然国家要求你善良正直,应该主动避免瓜田李下,那当你不善良正直的时候,你就会遭遇强制的道歉、下架、赔钱等等不利后果。现实生活中涉嫌搭他人便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突出使用他们商标设置柜台,但是柜台中还有其他产品;2、网络销售时夹带他人商标,但是产品并非正品;3、以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但是店内提供其他商品或者服务;4、销售时突出宣传正品,销售时以更便宜划算为由提供其他同类产品。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侵权,是因为销售者在做这些行为时已经不是在销售正品,而是在从事不特定产品的推销服务,商标分类表对这种行为给了个特定的名称叫“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属于服务业,归属于第35类,一般人在进货时是不会要求厂家给予第35类商标授权的,厂家也不会针对普通销售者给出35类授权,通常只会给自己的代理商、大客户、直营店等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销售者这种授权。普通商户做出上述行为时超出了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付费超范围约等于未付费,所以他们才会被认定侵权并赔偿。
从这里可以看出来,第35类商标对于规范市场渠道,避免他人搭便车非常重要,所以不管申请什么类别的商标,我们都建议要把第35类商标同步申请。
做个总结,销售正品不需要专门的授权,只要是通过合理的价格从市场上取得的正规货物,都可以放心销售,但是销售的时候要注意使用范围,只能用于销售特定产品,不能擅自在广告宣传、店铺名称、其他商品名称中夹带他人商标。
不管是普罗大众还是律师行业,知识产权被大多数人认为极其枯燥乏味,法条单薄操作简单,所以我有很多曾经的同伴都去追求更有趣更挣钱更有挑战性的法律领域了。但是十几年坚守下来,我觉得我还有很多要学习,每天都有新的感悟,同时也极其佩服人类社会打磨出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真正做到了“守法必有奖励,违法必有代价”。
为什么说是人类社会,而不是中国立法机关呢?因为与刑法、民法、婚姻法等中国自己建国时就设立的部门法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是中国大陆自己从无到有创立的,而是在改革开放后根据国际条约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编撰的。知识产权法律带有明显的国际色彩,国内法的设定跟发达国家的设定其实相差不大。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律是未来最有希望进行国际化的法律领域,我们一定会跟我们的客户一起走出国门。我真心的希望有更多愿意忍受枯燥的小伙伴能加入我们,从枯燥中学习,在重复中领悟,未来一起去全世界保护我们的企业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