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保险项目已正式启用了吗?
一、商标专用权保险项目已正式启用了吗?
全国首创的商标专用权保险项目在宁波落地,作为全国首创的保险项目,“宁波模式”商标专用权保险采用“商标保险 维权 服务”的创新模式,经市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历时半年研讨分析推出,包括商标申请费用损失补偿保险和商标被侵权损失补偿保险两大创新产品,匹配了普惠服务和增值服务,致力于实现经济补偿、维权援助和法律咨询三大功能。
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有哪些?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申请保险保护,一般在商标申请中如果产生任何的损失费用,或者是商标被侵权中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只要在保障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都是可以按规定一并的补偿,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