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商标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是在参与到行政诉讼类型案件的时候,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在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时候申请参加行政诉讼,这便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遇到诉讼案件的机会很少,何况是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商标行政诉讼如何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商标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进行商标行政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形式,应该与提出反驳理由的方式相对应,如果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的反驳理由,补充证据的形式,也应该是书面形式。补充的新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