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人出资成立,并进行管理、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此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也随之转移呢?小编为做具体分析。
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
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综上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转让后,其债务就由转让后的企业在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企业进行转让还是清偿债务都是比较繁琐的事情,因此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