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方案的内容是什么(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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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案的内容是什么(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制定)

鉴于重整存续主要以挽救有价值的企业为目的,针对个别特殊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否最终同意延长,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意见,不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可以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商业谈判,拟定初步的重整方案。

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制定

经营方案的内容是什么(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是指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推进债务人复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多方协议。由于参与重整的各方利益不同,对重整计划内容有不同的诉求,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需与多方当事人协调磋商,重整计划草案的实施需进行论证,上述程序均需一定的时间。因此,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延长三个月。

实践中,对于超过九个月期限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还可以延长尚无定论。鉴于重整存续主要以挽救有价值的企业为目的,针对个别特殊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否最终同意延长,主要取决于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的意见,不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全国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2条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可以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商业谈判,拟定初步的重整方案。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可以将重整方案细化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该程序在国内被称之为“预重整制度”。该制度的兴起,主要是进入破产程序后清产核资、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工作时间冗长,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若招募投资人失败,转而破产,耽误的期限可能会导致债务人资产贬值,侵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决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应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重整草案制定权实际上是重整程序的控制权。如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则债务人可自由选择重组方;如是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选举重组方。当存在多家重组方时,管理人应当将各家的重组方案提交债委会或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确认重组方。

破产程序本身是各方权利博弈的场合,最终重整计划草案啊是否通过需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仍是博弈的重要一方。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是为恢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改变亏损状态采取的改善措施;第二,债权分类,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对债权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各个债权组进行表决并执行不同的受偿方案;第三,债权调整方案,主要是对不同组别的债权进行调整的内容,包括延期、减免、免除、债转股、以物抵债等。第四,债权受偿方案,主要是指调整后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包括清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第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指重整计划的执行确定明确合理的期限;第六,重整计划草案的监督期限,该期限主要是管理日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差应当一致。第七,其他方案。重整计划的方案有很多种,不囿于以上几种方案。只要内容有利于挽救公司,有利于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都是可适用。

依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会议纪要》内容,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性,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经营方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需作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营方案中应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有关方案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聘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其权益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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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3、《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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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5-2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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