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不包括
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不包括名誉权。相关信息如下:
知识产权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系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行政授权,在没有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
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资格取得往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
比如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核准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即使诸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等不需要经过国家机关审查与批准即可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主体资格的原始取得也必须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创作行为或发明创造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身份。而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授权活动(国家法律)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
知识产权的继受主体,系指因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的人。
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一是意志特征,即取得须根据物(或知识产品)的原所有人的意志方能发生。二是权利来源,即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根据并通过权利转移方式才能产生。继受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依赖前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一般财产所有权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或其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从继受取得的角度来说,一方让渡了权利,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继受了权利的另一方,则成为新的财产所有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