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知律师]被起诉商标侵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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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4、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5、通用名抗辩《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6、撤三抗辩策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被法院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件,要引起重视,建议找权利人律师协商或者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应诉,千万不要不理会,就算法院开庭不出席,法官也会缺席审判,如果侵权成立,会判决侵权赔偿,并且会强制执行。现在的品牌权利人,法院起诉维权索赔,真的非常简单,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让其全风险来代理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案件,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车费等),品牌权利人没有任何成本,采用法院起诉后,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当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全风险代理法院起诉维权索赔案件后,权利人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出版社,软件公司,设计公司,影视公司,作家,发明人等,有法院起诉维权索赔的案件时,多喜欢全风险代理,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

发布于 2023-06-0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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