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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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是从什么开始?

现代著作权的产生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取代封建统治者而登上了政治舞台。能够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分子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他们也开始努力为自己而谋求经济利益。

  而政府也意识到保障作者的权利才能够鼓励和刺激他们进行创作。在这样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才开始产生。 英国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后,规定特许出版权的《许可方案》失效,出版商们改变了策略,转而争取使作者获得权力。因为作者往往会将其权力转让给出版商,所以一旦法律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力,出版商也就能从中受益。

  这一策略取得了成功,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史称《安娜女王法》(也叫做《安娜法典》)。 《安娜女王法》一方面将保护的重点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印刷、复制和发行权,并明确指出了该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另一方面又规定了14年的保护期,从而确立了以作者权利为主体,已复制发行权为核心,辅之以法定保护期的现代版权制度雏形。 

  《安娜女王法》赋予了作者的专有权利与封建时代的特许出版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特许出版权只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安娜女王法》将作者的利益放到了第一位。

  同时,特许出版权是由封建统治者特别授予的,是其单方面的决定,出版商不能够随意转让被授予的印刷权、出版特权。因此,特许出版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而《安娜女王法》为作者规定了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而自由行使和转让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私权。

  正因为如此,《安娜女王法》也被公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发布于 2023-06-07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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