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增值税税 专利权转让增值税税率
一、转让增值税如何计算?
转让土地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税方式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产转让几年免交增值税?
房产转让2年免交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三、公司车辆转让增值税税目?
1)增值税。
全价的汽车,摩托车,家电等维修和更换服务,应当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6%)缴纳的增值税征税。残障人士谁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汽车,摩托车维修店修理(确定),以提供洗车服务的收入取得了增值税应合并。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而增值税应基于对纳税的实际金额,按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比例税率,在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于不同的等级,具体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县,镇所在地纳税人,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镇的,税率为1%。
(3)房产税。有限公司物业税的基础它自己的计税余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1.2%。每年的物业税征收,分期支付给物业税务机关的所在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它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该税适用于按照规定纳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交税分期地税机关的所在地。
(5)车船使用税。
为发生应税旅行适用税率标准分别为每年的税。车船使用税征收的一年,分期支付,税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周期。汽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率为每年60至320元,由纳税人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所在地,单位的位置,意味着业务,指的是居住的人的地方。
(6)印花税。
书籍,根据证据的记录或纳税证明的件数接收税法列举的凭证,按照标准用量。
(7)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总收入 - 项目的税收抵扣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在年度基础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分期(按月或按季)预付款项,月或季度提前结束,这一年四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内结束后15天之后。
(8)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为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其年度总收入税前扣除,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5%。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按年度计算,在7天的月份,每月提前支付预付费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三个月内结束之后。
四、厂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
一、工业厂房转让需要交的税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房屋买卖契税按成合同交额的3%缴纳;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74号,单位房转让营业税按差额的5.6%缴纳(单位自建房无发票按全额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50%以内按30%,增值100%以内按40%,增值200%以内按50%,增值200%以上按60%);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中的所得的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单位转让房产,由单位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按合同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交国税的企业在交易时可不交)。
二、工业厂房转让需要交的费:
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住宅交易费每平方10元(交易双方各半);
2、房产登记费550元/幢;
3、印花税0.1%(双方各半);
4、土地登记费0.08元/平米;
5、 土地交易费3元/平米(双方各半)。
五、公司汽车转让如何交纳增值税?
公司的车过户到个人名下需要缴税,费用:
1、过户费:按排气量分,100--900。
2、行驶证:15元。一般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除了过户费,还需缴纳相关税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还要按增值税缴纳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重新购进的话肯定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以上税收可以说是白交了。如果只为过户,代价是有点高了。一般可以把售价做低,少交些税收。税务机关如果认为你售价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你的售价。会计上的话按固定资产清理,再按固定资产购入处理.
六、是不是属于增值税的“打包”转让中不征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严格地来说,打包资产转让不是一个规范的税法术语。只是我们的一个习惯性称呼。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打包资产转让涉及的货物转让,我们一般引述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仔细看看,两段文字表述大同小异,但是36号文较之13号公告其实缺少了依据提纲挈领的定性文字“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13号公告首先就是界定打包资产转让不属于征税范围,然后在引出后面“其中”的结论。36号文则不然。我们在看看所谓通过政策平移,回眸到营业税时期的51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里也有对打包资产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定性。
七、转让旧房产怎样计算增值税等问题?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凡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八、土地转让方不开增值税合法吗?
合法,土地转让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目前税法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入征税范围,牵涉到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集体土地转让隶属不征税范围,但在事实上操作中有征税的先例(小产权房)。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实上上未发生权属的转移(还是集体所有),不征税。
九、转让商标权需要交增值税吗?
转让商标权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都需要交增值税的。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虽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是否可以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转让的并不少见。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目前的政策并未明确,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8年7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目前执行的一般口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土地属于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转让在建工程的口径执行。另外,在营改增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该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10000-10000)÷1.10×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项目。虽然税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可以参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其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由于企业对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其既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属于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且相关规定不允许直接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故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因此该笔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09.09万元(10000÷1.10×10%)。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计算的税金差异较大。在土地价款不能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即使平价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比如集团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投资入股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时,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如不允许其扣除土地价款,集团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对应的进项税金,而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金,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仅仅对其增值部分来征税。本案中,由于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现增值,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款。
建议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但笔者认为,税法调整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值税更应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当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与否是其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由税务机关来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很容易做相应的筹划来应对。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倒卖土地的正常商业行为应予鼓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土地规划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其取得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