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专利后需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一、改进专利后需得到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改进专利与原专利
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可以被授予专利。专利一般分为两种,开拓型的和改进型的。改进型的最多,你说的这种就属于改进型的。但是,有可能与原专利构成从属专利,既你的使用要经过他的许可,他用你的专利也要经你许可。
三、改进发明专利
单纯的模仿肯定会涉嫌侵权,因为每项专利的构成都有其基本要素,如果只是模仿而不改进,生产的产品就必然会出现该项专利的技术特征。
如发明专利(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作为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由若干技术特征构成的。如果没有新的技术特征融入,则无论如何模仿都会生产出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涉嫌侵权。
因此,如果要模仿,就需要对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从而产生新的专利。
四、专利权利要求修改方式
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时的特殊处理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概述
(一)总体含义
本条规定属于程序性条款,主要解决当已经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涉案专利存在所述缺陷,由被告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与第14 条相同的道理,人民法院不得在侵权诉讼程序中针对专利权效力瑕疵进行处理。
总体而言,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瑕疵,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显然是不完整的,当然难以确定保护范围,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程序处理,司法机关不得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处理。对于明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将说明书中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引入权利要求中。
我们认为,被告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即,如果被告用以无效涉案专利的理由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如果原告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则一般不会存在这样的瑕疵。道理很简单,按照专利法的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要能够解决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而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技术特征所作出的进一步限定,从概念上讲通常不应该存在这样的缺陷。
但是,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相对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所以,在实务中,从属权利要求也存在实质上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可能。
(二)历史沿革
2001 年意见第14 条规定: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1 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次修订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从表述方式而言,原规定第1款是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角度进行反面规范,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出现偏差,正面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有助于法官容易理解该款规范的含义。
第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论上说,依照该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比应然的保护范围大,有可能侵犯公众利益。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在法官释明下,原告当然会请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
众所周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大,但稳定性也较从属权利要求要差,由法官释明后原告选择较小的从属权利要求,一旦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但却落入独立权利要求,则原告难免会对法官产生慝见。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第2款的内容。
第三,2009 年司法解释第丑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为了既获得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又能保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专利权人一般会选择独立权利要求及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多数情况下法官也不需要向当事人释明。
五、专利改进后能发专利吗
1 可以重新申请发明专利2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是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或创新,而发明专利则需要对技术进行原创性的发明。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在实际应用中有了新的发现和创新,可以重新申请发明专利。3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重新申请发明专利前,需要先撤回原有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否则将会影响发明专利的审查。同时,重新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满足发明的原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六、专利权的修改
专利发明人可以变更吗
专利发明人可以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七、专利改进还能申请专利吗
1、相同技术方案的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谁先提出申请专利权归谁。
你这个情况,与你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是没关系的。如果你同事真的是完全复制你的技术,那么,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就丧失了新颖性,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要审理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真是100%剽窃你的,不可能得到发明专利授权的,所以不能说你同事剽窃了你的技术。2、很多专利申请,都是在人家基础上进行改进后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比如,在先申请的专利1的保护范围是A+B+C+D、在后申请的专利2的保护范围是A+B+C+D+E、在后申请的专利3的保护范围是A+B+C+E(E不等同与D)。那么,专利2和专利3虽然都能拿到专利证书,由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其价值完全不一样:专利2的范围比专利1要小,实施专利2需要得到专利1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会侵犯专利1的专利权(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说自己存在有效、稳定的专利仍会专利侵权的情况之一),而专利3的发明人也许是对专利1的基础上进行的回避设计,绕开了专利1的保护范围而获得的新专利权,其实施是不会受专利1的影响。所以,不知道你的实用新型与同事的发明,属于哪种情况?需要补充强调的是,专利是以公开为代价的,所以你同事迟早能够得知你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他如果在你基础上作出改进、创新或回避设计,也迟早是可以提出新的专利申请,这是合法且合理的。3、如果你认为你同事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应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那么,你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对其发明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供参考~八、改进专利属于什么科目
可以的,但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我国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比较高,并不说你有改进了就行,一定要是重大的改进且是针对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款所列的定义才行。我国的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前就同样的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公布的申请文件中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