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营销失败案例(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体量相对较小的特点,同时针对其务必实现年内净资产转正的客观需要,一中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各项清产核资与沟通谈判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后续重整程序及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节约大量时间,将重整期间和执行期间分别压缩至49天和15天,成功实现了高效拯救企业的既定目标。
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小微企业,也是国内较早从事整合营销传播业务的公司之一,在企业品牌设计、营销、公共关系领域处于细分龙头的地位,具有良好的口碑与客户关系,2019年营业总收入达22.5亿元。
2019年起,由于在经营中未及时规避相关风险,加之疫情对于传播行业的整体影响,华谊嘉信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一度陷入严重困境。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同时触及《上市规则》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自2021年4月28日开市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面临2022年退市的巨大压力。华谊嘉信公司曾与其主要债权人自行开展债务重组谈判,但由于庭外重组的局限性,作为中小微企业的华谊嘉信公司难以自行协调以金融机构为主的众多债权人。2021年3月24日,华谊嘉信公司向一中院申请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同年3月26日,一中院决定对华谊嘉信公司启动预重整;10月28日,一中院受理华谊嘉信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本案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规定的基础上,在有效实施预重整、协同证券监管意见,以及化解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充分保障和平衡各重整利益相关方的各项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华谊嘉信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权益因未受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或者影响,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经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
本案自受理至审结仅用时49天,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64天。此次重整为公司引入偿债资源和运营资金逾8亿元,成功化解企业债务逾12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近2万名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公司职工工作岗位得以保留。经过重整的华谊嘉信公司已被深交所同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成为《上市规则》施行后,首批经过重整同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全部其他风险警示的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之一。
北京一中院持续关注企业的发展,指导管理人及华谊嘉信公司积极开展重整相关的信用修复工作。截至目前,华谊嘉信公司已完成金融信用修复及司法信用修复,为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北京类似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实现纾困解难起到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并提供经验借鉴。华谊嘉信公司主营文化传媒领域的大数据营销,其成功重整亦是人民法院围绕北京市“两区”建设工作重点,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三个重点领域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本案中,一中院创新审判机制,为企业挽救提供全流程司法保障:
一是精准快速,大力压缩挽救企业周期。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体量相对较小的特点,同时针对其务必实现年内净资产转正的客观需要,一中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各项清产核资与沟通谈判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后续重整程序及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节约大量时间,将重整期间和执行期间分别压缩至49天和15天,成功实现了高效拯救企业的既定目标。
二是着眼长远,切实保障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在清偿企业债务的同时,一中院积极指导企业和管理人灵活探索各种商业可能,拟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经营方案,在夯实原有业务的同时拓展互动营销、电商代运营等新型业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重整后三年的业绩补足承诺。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且融资贵的特点,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同时引入不低于3亿元借款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摆脱历史财务负担,恢复充分运营发展能力。
三是府院协同,形成司法与行政监管工作合力。一中院坚持法治化原则,兼顾司法与证券监管两方面要求,依法设置表决规则、赋予清偿选择权、合理安排业绩承诺和锁定期,并通过充分的市场化原则有效实现了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的协调统一,通过深度磨合形成了首都上市公司重整的工作合力。
供稿:北京破产法庭
编辑:方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