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
一、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67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凸显了对视觉障碍者的关爱。相关变化对于遏制盗版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著作权法修改过几次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一次立法的“十年大修”,是根植于打造创新大国、互联网大国的一次立法调整。从去年的立法,到今年6月的正式施行,足足预留了半年的“准备期”,也从侧面说明这一次修法力度之大。
三、著作权法修改2020年通过了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四、著作权法修改八大亮点
此次修改,加大了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惩治力度。赔偿金额由原来的“五十万元以下”上限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既明确了最低赔偿金额,又把最高赔偿金额提高。
另外也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依据。这次修改大幅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创作者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说更有了要求赔偿的底气。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概念也进行了新的调整,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条款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现在在各大网络平台所创作的短视频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次修改也弥补了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发展所缺失的短视频作品保护规范。
此次修改还新增了执法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查处措施以及手段。“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即为了保护自身的作品权利,可以对作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的技术措施。
新的著作权法还有很多修改调整以及新增的亮点。此次修改使我国著作权法的内涵和要求更加具体化、规范化,也是既《专利法》修改后的另一大知识产权大法的修改。这也符合了我国近年来一直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治环境,也更便于我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成员国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接轨国际知识产权大环境。
五、著作权法正在修改吗为什么
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著作权法完善了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将更好地保障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两部门联合印发政策文件我国正转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
5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制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印发。《意见》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将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六、著作权法修改了吗
著作权法修改的意义,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
七、著作权法最新修改时间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