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者本人?

luoda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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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者本人?

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一些,文学艺术科技,技术作品,其中包括一些音乐戏曲等,还有我们常见的电视电影,作品,如果他人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那么我们可以在法院进行起诉。

二、发明在著作权法中的概念?

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这里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发明?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进行了说明,但没有给发明下定义,至于学者对发明的定义则是众说纷纭。了解和分析各国专利法对发明的规定,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值得指出的是,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而发明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本质去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尽管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在获得专利权时,有的还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制造成某种具体的物品,所以这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但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与那些只是单纯地提出技术名称和设想,或者仅仅表示一种愿望,而究竟如何实现,无明确的具体办法,也不具备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性的愿望相提并论。显然,后者是不能成为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的。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对于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取得的物质等都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则要视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或能够与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软件,并加以区别对待,后者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至于涉及微生物的发明也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证明

三、著作权法偏重作者的现状是否应该改变?

我向来是习惯了友善答题的——可是这一回我大抵是做不到友善了。

(所有对题主表述的引用均有截图为证)

本答案将根据如下次序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1.对题主目前的题目表述的意见

2.对题主在数个答案下的回复的意见(重点)

3.知乎上相关问题的对比

4.一点声援

1.对题主目前的题目表述的意见

在这个被罗兰巴特称为“作者已死”的时代里,我们还有必要让读者永远匍匐在作者脚下吗?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作者已死”指的是在对作品文本的理解上,读者可以创造性地解读而无需了解作者本人。这与题主的观点应该没什么关系,或者不如说,这是在强行吸引眼球——试问哪个读者匍匐在了作者脚下?如果读者只是在私下里创作同人,哪个作者会宣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作者需要经济报酬是客观事实,然而我觉得能不能把“报酬”扩大化解释。比如以做广告、拉粉丝、翻译多少部作品来作为支付报酬的方式?

做广告、拉粉丝、翻译作品?可以啊,没毛病。译者的收入不低,许多著作的翻译也都是相当优秀的再创作。做广告和拉粉丝也可以啊,只要作者愿意,交易的方式并不重要。

然而综合之后的回复来看,题主只是想耍流氓,这一点稍后再提。

如果一切都以金钱为原则,那么现在的维基百科、字幕组、同人文化这类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创作都会遭到毁灭性打击。

题主您是为维基百科做了贡献,还是业余在字幕组工作啊?《著作权法》好好地放在那儿,我怎么没有看到他们遭到任何“毁灭性打击”?

2.对题主在数个答案下的回复的意见

  • 关于“自古以来”
现代著作权是18世纪初才诞生的,而人类文明在此之前都有几千年了。那几千年难道就没有任何有价值的文化或图书问世吗? 原本根本不存在创作者合法拥有作品的问题。洛阳纸贵的故事不就是众人都来抄作品吗?那还觉得很光彩不觉得是被盗取或剽窃呢。

古人的写作以“立言”为目标,这一点前面的答主已经提到了。而现在的作者,即题主所“驳斥”的“商业写作”的作者是一种职业,需要经济收入是无可非议的事情。这两者情况不同,不是同样的用词就可以混为一谈的。

你可以认为商业写作不好,你有给它差评的权利,但你没有侵权的权利。

  • 关于“科研制度”与“开源精神”
【政府开征一个著作税,然后设置一个专门收纳作者的机构,作者通过考试等方式竞争进入,以后写出的作品归全社会公有。作者通过同行评议以及作品被使用的次数来决定工资多寡。】 同时现代社会信息更新换代极快,公众有求知欲,公众号也应该负担起这个传播的义务。我一直认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比重新发明轮子好,所以从事这份职业让我觉得著作权保护有不尽合理之处。

就这两段而言,题主要么是对科研制度一无所知,要么又是在强行找逻辑。

科研为什么需要财政支持,需要同行评议?答案很简单:

科研成果并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此其一;

常人难以对成果做出客观评价,此其二;

科研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此其三。

然后我们看写作这回事,一可以作品变现,二可以被大家看懂,三运气成分较少。所以为什么要套用科研制度,题主你倒是给我一个解释?

还有“重新发明轮子”一说……题主理解里的写作,莫非是用写作软件日堆万字?恕我直言,连最拙劣的原创作者都看不起这种方式。软件是需要层层构架的,可是写作除了文字与文化背景,还需要什么轮子?

  • 关于“浪费”
让明明可以经过营销而名声大噪的信息烂掉显然很浪费,可以强制许可公众号使用,然后要求付钱。强制许可只是说你不允许不给别人用,但允许收取“合理费用”。 我确实不经过允许就拿来用了,但是我不仅帮你火了,而且还把你所不能创造的价值分了一部分给你,让你的作品为你赚了更多钱。这就没话可说了吧。 说实话,看到很多本来炒作一下就能火的好作品,因为原作者宁可它烂掉也不拿出来卖而白白浪费掉,我是非常心疼的。

这个想法很有意思。题主说了他是做公众号的,在这里他希望的是“可以强制许可公众号使用”,只要“帮你火了,而且还把你所不能创造的价值分了一部分给你”,原作者就该“没话可说了吧”。

请问您的公众号内容是“书目推荐”啊还是“选段推荐”呢,我估摸着都不是吧。那你们把多少分成给了原作者呢,大抵也没有多少吧。那我很好奇,题主为什么不这么问:

知乎-为什么公众号不能随便引用原作者的内容?

问题描述:我堂堂一个10w+粉的公众号大编辑,能在内容里用上这些弱鸡作者的文字,那是他们的福气,为什么还有一些弱鸡不领情?这《著作权法》是不是傻,居然保护弱鸡的权益,再这样下去我都要掉进弱鸡阶级了!我该怎么对付这部恶法,在线等,挺急的。

  • 关于“制造和创造”
制造和创造都是一样的,劳动产品。

这……这我还能说什么呢……既然你认为制造和创造都是一样的,那你开心就好……

3.知乎上相关问题的对比

这是讨论著作权法的利弊,同时许多答主指出了著作权法在执行上的不足:

中国著作权法的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 法律 - 知乎

这是著作权法在执行上的难点:

著作权尤其是涉及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维权主要难在哪里? - 法律 - 知乎

这是公众号以及其它媒体抄袭的现状:

今日头条 App 存在版权问题吗?是如何解决的?

微博上「@知乎大神」这种借知乎内容起家的营销账号无法追责吗? - 法律 - 知乎

如何评价知乎官方微博发布的起诉营销号消息一日内就被删除? - 新浪 - 知乎

这是微信公众号的侵权类型分析:

微信公众号主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 微信公众帐号 - 知乎

而最后这种,在我看来纯粹是来找骂的:

写了 800 字的文章就要著作权的人是怎么想的?

了解不多,这里列举的问题并不完善,只是希望能给读者一点参考。

4.一点声援

我人微言轻,尽管花了不少工夫认真写了这么一篇答案,也未必能有什么成效,那些对于著作权缺少尊重的人仍可以如往常一般大行其道。

然而知乎是个我很喜欢的平台,我希望至少在这里,能够有更多的人给我一点声援。

因此我@了几位大V,希望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些。如果他们有空,并且愿意在这个话题下写一篇回答,那更是再好不过的了。

(按字母排序)

@梁边妖 @情何以甚 @唐缺 @跳舞 @vczh @张佳玮 @朱炫

四、著作权法中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遵循三项规则准确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1.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根据刑法兜底条款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定罪条件兜底型条款和量刑条件兜底型条款两种类型。

定罪条件兜底型条款。此类条款在刑法中主要有四种表现方式:

第一,对实行行为方式的兜底。在规定某些犯罪时,刑法在列举各种行为方式后,为防止遗漏,设立了兜底型条款。如刑法第225条中列举了三种非法经营行为之后,又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兜底。

第二,对行为方法的兜底。这里的行为方法与上述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行为方式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类型,而行为方法只是某种犯罪类型所采取的具体方法,这种方法从属于一定的行为类型,因而不能单独成为一种犯罪类型。如刑法第236条中对强奸罪的行为方法在列举了“暴力、胁迫”之后,又增加了“或者其他手段”的规定。

第三,对行为对象的兜底。如根据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中“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即为对行为对象的兜底。

第四,对行为主体的兜底。如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即是对行为主体的兜底

五、答谢中书书简答题?

(1)“山川之美,古来共谈”一句在全文中的作用是什么?点明全文中心的一个字是哪个?

(2)“高峰入云,清澈见底”表现了什么之美;“两岸石壁,五色交辉”表现了什么之美?

(3)文中写景层次分明,简要说明作者是怎样变换角度来写的。

(4)“实是欲界之仙都”表露了作者怎样的情态?

(5)本文语言极富特色,用笔洗练,言简意赅,请举一例简要说明。

六、把古画拆解作为素材(标明作者)是否触犯了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实问题很简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属于作者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且无法转让,但作者可以放弃主张权利(全世界通用)。

这是第一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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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段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没有作者或者作者不详的作品,其不可转让的那一部分权利(即,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则进入公共领域)由国家享有。他国如何,暂且不去管他。我国的国家组成性质决定了,所谓的国家享有,即全民享有。

简单的说,就是作者的全部权利进入公共领域,由全民享有。

这是第二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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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把古画拆解作为素材,即便不拆解,不注明作者,也是合法行为。因为,不存在被侵权的主体。

七、简述工程中什么称为见证取样简答?

见证取样 众所周知,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素,而建筑材料检验则是建筑现场材料质量控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见证取样和送检是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见证取样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有的工作者取样欠真实、不规范;有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施工试验了解不深,没有做深入细致的研究;也有的见证者“证”而不“见”,弄虚作假,致使试样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所以,见证取样工作开展好坏直接影响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

八、简答题基本乐理在音乐中的意义?

1、学习乐理知识是学音乐的基础条件

我们在识字教学前一定会学习汉语拼音,这是因为拼音学会了以后对汉字、词句和文章的理解与运用有很大的帮助。同样的道理,乐理知识也是学声乐器乐的基础,掌握了乐理知识,我们就能够更加容易理解曲谱,了解其中的规律和逻辑,学的时候就会更加轻松。

2、学习乐理知识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

和没学过的人相比,接受过系统乐理知识学习的同学,优势就显而易见。上课时会觉得老师教的曲子简单很多,就算换成较难的曲目时也能总结和分析乐曲的规律性,举一反三,不再是似懂非懂地学习,把更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学习技巧和训练手指的灵活度上。

3、学习乐理知识以后进步速度快

乐理知识就像一块敲门砖,是具备基本音乐素养的具体要求。只有将乐理知识学扎实了,我们才能更专业,在学琴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也能自己推敲和思考,而不是产生逃避心理和厌学情绪,更容易从学琴当中获得成就感。

4、学习乐理知识能够丰富音乐表现力

学习乐理知识能够加深对曲谱的感悟和理解,比如和弦有什么作用、对于下一个节奏型该怎么弹也能够做到了然于心,这样练习曲目时就能够更加顺畅,得心应手。

随着识谱能力的提高,音准和节奏感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音乐表现力自然就丰富了。

但是理论发展常常扩散太多,很多乐理资料都是纸上谈兵、杂乱无章,而一些乐理书讲的东西太繁琐,自己看不懂。很多延伸的血肉学问可以在网上学习,但前提是你要先有骨架知识才能好吸收。

九、盆景学中请简答脱衣换锦的含义?

岭南派有时为了观赏枝托的角爪美,故意摘去叶片,称为“脱衣换锦”

十、余光中的作者?

余光中,男,1928年10月21日-2017年12月14日,出生于南京,祖籍福建永春。当代著名作家、诗人、学者、翻译家,因母亲原籍为江苏武进,故也自称“江南人”。毕业于爱荷华大学。

代表作有《白玉苦瓜》(诗集)、《记忆像铁轨一样长》(散文集)及《分水岭上:余光中评论文集》(评论集)等,其诗作如《乡愁》《乡愁四韵》,散文如《听听那冷雨》《我的四个假想敌》等

发布于 2023-08-08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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