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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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建议?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修《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放在第二十四条,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1.在概括条款中强调了“两不”原则。现行《著作权法》在概括条款中仅规定了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修《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体现在概括条款中,规定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由封闭式列举向开放式列举转变。新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除了规定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外,还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情形规定在其中,囊括了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

3.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修《著作权法》不仅增加了兜底情形,对于与现行《著作权法》对应的情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从而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具体体现为:将第六项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中演绎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演绎行为范围从原来的仅有翻译扩大为“翻译、改编、汇编、播放”;在第八项中加入了“文化馆”,删除了第十项中的“室外”,取消对公共场所分为室内和室外的限制;将第十一项中“汉语言文字”扩展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第十二项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严格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修改后的第九项关于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该种表演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对免费表演的认定,加入了对表演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构成要件上更为严格。

5.规范法律规定中的用语。新修《著作权法》从体系化的角度调整了法律规定中的用语,使用语更为严谨,体现为:将第三项中“为报道时事新闻”修改为“为报道新闻”,将第四项中的“作者”修改为“著作权人”,将第十一项中“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证了《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用词的一致性。

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完善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对合理使用的边界作出了重新界定,顺应了著作权领域的发展和变化,对各个领域内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适用范围的区分和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性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在概括条款中规定“两不”原则,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本质合理性判断的司法认知。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也避免了列举式带来的僵化,使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符合司法需求。

需要明确的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独占权不能妨碍公众对信息的追求,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范围界定过窄,已经不能适应目前著作权领域内的新发展以及特定领域内使用者的需求,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更有弹性、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在特定领域内具有适应性,新修《著作权法》由于加入了兜底条款,对于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也进行了范围上的扩充,从而使合理使用的判断更加适应新情况和新技术带来的冲击。

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是对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是在著作权人容忍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人利益与使用者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概括条款中明确了“合理性”的判断重要性,体现了《著作权法》更加注重著作权人、使用者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对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进行了主观因素的考量,限制了其适用范围,防止某些主体以“免费表演”为名进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于不同使用模式下“合理性”的判断及相关利益上的平衡。

三、著作权财产权的有限性?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期限是永久性;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保护的期限因不同的主体而有差异

1、作者是自然人的,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2、作者是法人的,保护的期限为作品完成之日起50年;

3、作者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的,保护的期限是最后一位作者死后50年

四、什么是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不同,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

4.展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享有展览权的作品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绘画、书法、雕刻、雕塑、照片等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表演其创作的文学、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人通过表演方式使用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表演、由谁表演和以何种方式表演。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其保护的范围限于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与广播权的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传播行为是交互性的,而广播权涉及的广播行为是单向的。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处的其他权利一般还有注释权和整理权,注释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注释自己作品的权利,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整理自己作品或者授权他人整理自己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五、狭义著作权是著作财产权吗?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六、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类型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七、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四个判断要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使用是为商业目的还是教育目的,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中亦采用此判断标准。如在“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即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适当引用”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即食品是否具有高度独创性的还是包含大量公有领域的材料的;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即被使用的部分占原作的比例及重要程度;

(4)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即使用是否会影响原作及演绎作品的市场销路。

八、关于著作权法,怎样合理地使用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以上范围之内使用,都算做是合理使用著作权

九、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哪些是财产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著作权人有密切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能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得让与,也不得出质,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十、著作权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著作权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以下几方面:1. 律师费:包括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等。2. 鉴定费:如需要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损失进行评估,则需要支付鉴定费。3. 赔偿费用:若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则需要支付赔偿费用。4. 其他相关费用:如证据调查费、差旅费等。以上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复杂程度进行计算。

发布于 2023-08-1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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