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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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过程?

立法的流程(过程):

1.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局人民检察院有立法提案权。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

(1)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2)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草案的审议结果主要有:提付立法机关表决、搁置、终止审议。

3. 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1)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二、宪法的立法过程?

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讨论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三、英国的立法过程?

英国分上下议院,两个议院的议员都有提议立法的权利.两个议院相互制约监督.但上议院和内阁有强行通过法律的权利.不管谁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果没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认可同意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就会出现议院或内阁的多次审议通过的法律由于得不到大法官的认可,就通过法律程序撤换最高大法官来使法律生效的情况了.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四、垃圾分类立法过程?

首先宣传,让人们懂法,依法规范自己行为,严格规范自己行为,做到守法

五、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建议?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修《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放在第二十四条,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1.在概括条款中强调了“两不”原则。现行《著作权法》在概括条款中仅规定了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新修《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体现在概括条款中,规定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由封闭式列举向开放式列举转变。新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除了规定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外,还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情形规定在其中,囊括了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形。

3.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修《著作权法》不仅增加了兜底情形,对于与现行《著作权法》对应的情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从而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具体体现为:将第六项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中演绎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演绎行为范围从原来的仅有翻译扩大为“翻译、改编、汇编、播放”;在第八项中加入了“文化馆”,删除了第十项中的“室外”,取消对公共场所分为室内和室外的限制;将第十一项中“汉语言文字”扩展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第十二项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严格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修改后的第九项关于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该种表演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对免费表演的认定,加入了对表演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构成要件上更为严格。

5.规范法律规定中的用语。新修《著作权法》从体系化的角度调整了法律规定中的用语,使用语更为严谨,体现为:将第三项中“为报道时事新闻”修改为“为报道新闻”,将第四项中的“作者”修改为“著作权人”,将第十一项中“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证了《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用词的一致性。

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完善有重要意义

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对合理使用的边界作出了重新界定,顺应了著作权领域的发展和变化,对各个领域内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了适用范围的区分和规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性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在概括条款中规定“两不”原则,符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本质合理性判断的司法认知。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也避免了列举式带来的僵化,使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符合司法需求。

需要明确的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的独占权不能妨碍公众对信息的追求,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范围界定过窄,已经不能适应目前著作权领域内的新发展以及特定领域内使用者的需求,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更有弹性、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在特定领域内具有适应性,新修《著作权法》由于加入了兜底条款,对于数字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可能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也进行了范围上的扩充,从而使合理使用的判断更加适应新情况和新技术带来的冲击。

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是对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是在著作权人容忍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人利益与使用者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修改后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概括条款中明确了“合理性”的判断重要性,体现了《著作权法》更加注重著作权人、使用者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此外,对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进行了主观因素的考量,限制了其适用范围,防止某些主体以“免费表演”为名进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于不同使用模式下“合理性”的判断及相关利益上的平衡。

六、民事法律立法过程?

答:中国民事基本法和其它单行的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单行的民事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的民事法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和修改。一般经过草案的提出、审査、讨论,通过和颁布几个阶段。

七、电子支付的立法过程?

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导致许多新的问题与矛盾,也使得立法相对滞后,同时,电子支付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电子支付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不但要提高技术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还要加强立法建设。

针对目前移动电子支付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支付参与者的行为。

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进行规范,制定电子支付的犯罪案件管辖、仲裁等规则。

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电脑犯罪、电脑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支付环境。

八、民法典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九、著作权立法目的和商标法区别?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如海尔等商标。

第二,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

第三,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十、中国立法日?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发布于 2023-08-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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