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例?
一、著作权侵权案例?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那么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该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
三、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被告的观点是错误的。
真实事件本身确实是不具有著作权(例如,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但对真实事件的分析、总结、归纳而形成的作品当然具有著作权(如本案例中的案例分析)。
这是因为,真实事件不是被人创作出来的“作品”,它不归属于人。而著作权是人的权利或财产。而对真实事件的分析、总结、归纳而形成的作品显然是人经过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应当享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案例书籍求推荐?
中文: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
英文:美国版权法经典案例评析,周长玲。(美国版权法非常完善,中美版权法基本理论相同,说白了中国是“见贤思齐”)
五、侵权行为法?
侵权的行为法是指涉及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在知识产权方面,侵权行为法主要包括:
1.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特性和原始性;
2.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品牌价值;
3.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和发明成果的独特性和专有性;
4. 网络版权法:针对因数字化环境而导致的侵犯版权行为进行处理。
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制裁,如行政罚款、民事赔偿、刑事惩罚等措施。同时,也为受到侵权行为的公民、企业、组织赋予了相应的投诉、申请司法救济、取得赔偿等权利和保障。
总之,侵权行为法的出现及时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工作,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
六、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例有哪些?
贴几个有名的案子。
1.《霍元甲》案。
乐视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乐视网上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被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诉至法院。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乐视公司赔偿安乐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乐视公司系乐视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乐事公司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在乐视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 甲》的服务,该行为直接产生了阻碍安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电影《霍元甲》,导致安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后果的发生,因此 乐视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2.电影公司诉搜狐侵权
因搜狐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指环王》等10部影片的下载服务,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等5家电影巨头分别将其告上法 庭。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集中宣判,确认搜狐公司在这5起官司中全部构成侵权成立,应赔偿5家电影巨头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 行为的合理支出,赔偿数额总计108万多元。
法院认为,因5家电影公司未提供合理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因此法院考虑到涉案电影的影响力、上映档期以及搜狐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时间、地域 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在法定赔偿额内分别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获赔26.1万元,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获赔19.1万 元,新线制片公司获赔14万余元,华纳兄弟娱乐公司获赔24.1万元,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获赔25万余元。
3.《神雕侠侣》引发侵权纠纷
因认为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连续剧《神雕侠侣》被侵权,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慈文公司称其是《神雕侠侣》的著作权人,从未许可新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但却发现新浪在其网络平台www.sina.com.cn 上向公众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慈文公司的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 济损失30万元。
更多案例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
七、传统侵权行为特点?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八、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九、侵权行为的目的?
保护被侵权人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享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公民享有的许多民事权利法人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就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
十、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