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网络微博图片如何划定侵犯著作权范围?
一、个人使用网络微博图片如何划定侵犯著作权范围?
给一个简单的概念标线吧,具体讲法律的话会更云山雾照的。
“是否因为你的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看到原始作品”,可以作为“个人使用范围”这一条款的参照线。
1.个人头像
图片侵权不需要考虑大小的,只要是截取其中的一部分,在确定该图片有版权的情况下,是侵权行为。因为网络账号是可以搜索获得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搜索到你的头像,或者某些强制展示的地方,比如你的微博主页,肯定是开放的(微博普遍机制)……所以,不特定的人都有看到这张头像(图片)的可能性。
2.个人手机壳
这个可以归于个人使用,因为能看到你手机壳的只能是你身边的人,跟你没关系的人一般是看不到的。尽管是原始作品,但因为缺乏让不特定公众看到这个条件,所以归于个人使用。
(将自己制作的手机壳发微博,晒朋友圈行不行?行。在这些行为中,图片只是生活照当中无法避免出现的元素,是背景之一。但是,作者有权利要求将手机壳上他图片部分打码或者不出现。
摄影作品拍到人家的脸要先获得申请,本人不同意(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即时获得申请)就要打码或P掉……参照这个理解吧。)
3.临摹
临摹是个人使用的标准情形——出于学习使用。临摹作不是原始作品,即便再像。所以,也不侵权。不管用作网络头像还是晒图、做个人手机壳都可以。
但是在“临摹”的情况下,临摹者必须有意指明原作者……作品越像就越要标记。因为必须解决“观看者不会错认”这个问题。不然,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使用。“个人使用”前提必须是善意的。
在临摹这种情况下,原作者不能要求“临摹者不得临摹”,自然也不能要求临摹者不得展出。“观赏者分不清临摹作和原始作”这种情况例外。
任何涉及商业的行为均不在上述情况之列……只要获利(名声和财产都属于获利),“善意”的条件就消失了。“侵权”这词本身就隐含“非善意”的意味,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善意”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行为,这跟日常的理解不同。“好心办坏事”在法律上就是“非善意”的。
多说一句,“非善意”不等于“恶意”。“恶意”会加重惩罚,“非善意”也会受到惩罚(最轻的惩罚是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是大众容易理解的角度,描述必然不够精准,只是帮助理解侵权的判定思路之一,仅供参考。
而且著作权是自诉的权利,没人告(权利人不告=没人告)不代表没侵权,只能说在“许可和不许可”之间的模糊状态,暂时没法按照“侵权”处理。
二、发了一条微博被起诉图片侵犯著作权?
积极应诉,如果图片为贵司所有,或者引用中已经做过修改等,可以尝试申明该版权所有权,其次积极应对,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由于在这方面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谁起诉谁举证的制度,对于贵司还是有一点优势的。
此外,如今有些图库公司都开始以起诉代替出售了,建议贵司宣传部门在此次机会,清查之前有存在风险的引用文章以及图片等等,之后在公众号,宣传资料等等上,谨慎使用网络图库图片,对于一些常见的图片使用也要注重表明引用来源,吸取教训,在采购,人力,销售,研发各部门做好相关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避免日后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三、微头条侵犯著作权是什么意思?
微头条侵犯著作权是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四、侵犯名誉权案例?
1、案情:
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2、案情处理:
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李红松解释称,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
五、侵犯文化权利的案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版者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消费者也不能贪图省钱,而购买盗版图书,助长盗版的不良风气.盗版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大量印制盗版图书,并销往全国各地获利,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可能因此身陷囹圄,还会被判处高额罚金。”
检察官提醒说。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著作权的区别?
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
2、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
3、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4、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
七、不给稿费侵犯著作权吗?
我的答案是当然侵犯。
根据已经出版的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于自己出版的作品拥有收益权。不给稿费侵犯的作者的收益权,也就等于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情况非常常见。这和很多人的著作权意识淡漠有关,他们认为偷文字不算偷。
八、ktv侵犯著作权的原因?
1。ktv没有版权意识,很少主动交版权费。
2.KT V没有对点歌设备合法授权进行审核
3.对版权诉讼有侥幸意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缴纳著作版权费规定熟视无睹。
九、侵犯音像著作权是啥?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著作权侵权案例?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